地質法立院三讀通過
法源編輯室/ 2010-11-17
因為國道三號走山事件,使得立法院重新並且加速審理民國九十六年五月所提出的地質法草案,並於昨(十六)日三讀通過地質法。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官員表示,對於公告地質敏感區,並不會禁止開發,只是開發必須經過審查,而若確定採取限制開發,主管機關也會提供配套補償措施。
參照地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的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並依該條第4項規定設置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的地質敏感區審議會,以審查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除了設置地質敏感區以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將地質敏感區的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等相關參據。而因為在地質敏感區,導致土地開發受管制時,亦應依該條第2項規定給予補償。至於造成國道三號走山事件,也同時是民眾最關心的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中央地質調查所官員指出,事實上,在事件發生後,該所已經公開了各個活動斷層的地質敏感區,目前祇是尚未進行「公告」程序。官員強調,進行公告絕不代表該區域土地就因此禁止開發,只是若要進行開發,則須於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且此調查評估應由登記執業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辦理並簽證後,才可進行開發;縱使通過調查評估與審核,開發者在未來災害發生時,仍需自行負責相關風險,而不代表可以未來如果災害發生就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國賠,開發者仍需自行負責相關風險。事實上,臺灣由於其地形、土壤與氣候等各種因素,在進行水土保持的工作上,原本就比其他國家來得相形吃力,在水土保持法第7條規定,亦認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水土保持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並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計畫實施;而對於該法第8條第1項各款所指特別地區,其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且實施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
法源編輯室/ 2010-11-17
因為國道三號走山事件,使得立法院重新並且加速審理民國九十六年五月所提出的地質法草案,並於昨(十六)日三讀通過地質法。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官員表示,對於公告地質敏感區,並不會禁止開發,只是開發必須經過審查,而若確定採取限制開發,主管機關也會提供配套補償措施。
參照地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的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並依該條第4項規定設置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的地質敏感區審議會,以審查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除了設置地質敏感區以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將地質敏感區的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等相關參據。而因為在地質敏感區,導致土地開發受管制時,亦應依該條第2項規定給予補償。至於造成國道三號走山事件,也同時是民眾最關心的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中央地質調查所官員指出,事實上,在事件發生後,該所已經公開了各個活動斷層的地質敏感區,目前祇是尚未進行「公告」程序。官員強調,進行公告絕不代表該區域土地就因此禁止開發,只是若要進行開發,則須於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且此調查評估應由登記執業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辦理並簽證後,才可進行開發;縱使通過調查評估與審核,開發者在未來災害發生時,仍需自行負責相關風險,而不代表可以未來如果災害發生就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國賠,開發者仍需自行負責相關風險。事實上,臺灣由於其地形、土壤與氣候等各種因素,在進行水土保持的工作上,原本就比其他國家來得相形吃力,在水土保持法第7條規定,亦認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水土保持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並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計畫實施;而對於該法第8條第1項各款所指特別地區,其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且實施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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