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昨(一)日表示,為使公共建設有利國家及產業發展,將推動最有利標,同時除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成立專家顧問輔導團,訂定招標作業程序外,亦請工程會考量各種因素綜合整理招標爭議型態,建立案例手冊,以減少招標爭議。
經建會指出,目前公共工程高達百分之九九點八三採最低標,但最低標只對承辦人有利,因可免去爭議,但不利社會進步,無法促進產業發展。事實上,考量對國家及產業發展有利的話,應採最有利標,惟缺點是會引發爭議。為推動最有利標,考量目前國內若干部會未具工程背景,建議工程會成立專家顧問輔導團,並訂定招標作業程序,以協助各主辦機關提升統包比例,且相關推動成效會在今年底進行檢討。
同時,經建會表示,為了避免公共工程招標爭議,將請工程會依據工程規模大小、地區環境及主辦機關是否具工程專業背景等因素,綜合整理招標爭議型態,建立案例手冊,提供部會及地方政府參考。另參照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此外,機關辦理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或小額採購,參照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又決標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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