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牙醫師得付2500萬 母要兒簽「防老契約」判有效
羅姓婦人與朱姓牙醫離婚,獨力扶養兩名兒子,舉債2千多萬栽培,讓他們重考、讀牙醫系;她擔心老了後兒子不願扶養,要求兄弟「簽約」,承諾在取得牙醫資格後,須按月攤還職業收入純利六成、至5012萬為止。41歲的次子認為這契約違反社會道德觀念,遲未支付,母親提履行契約訴訟,最高法院駁回次子上訴,他共得付2233萬元。
羅姓婦人表示,和前夫育有2子,她和2個兒子早在1997年5月16日就簽下一紙協議書,預定扶養方式。她說,擔心年老後兒子不願意奉養,體衰還得仰人鼻息,因此和兒子約定共要給她5012萬元。
次子辯稱,簽約時他才20歲,媽媽要他清償已支付的扶養費用和所耗時間、心神,和一般的社會道德觀念背離,也悖於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羅婦則說,次子從牙醫系畢業已廿餘年,現在是專科植牙醫師,月收入250萬以上,依協議書規定,應一次給付她2500萬元。
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高院更一審認為當事人可以就扶養方法與費用先行簽約。
這名母親和兩個兒子間的協議書裡還提到,「日後如婚姻對象與甲方商討或孝心感人將斟酌催討金額。婚姻對象如拂逆甲方將喪失新竹市房地遺產的贈與權及使用權。」,並要求前夫不得干預、使用她的遺產。高院更一審認為這紙協議書目的是關於母親年邁後的安排,也記載了將來減少催討的原則,難以認定這樣的契約會使兒子「難以生存」。
高院更一審認為兒子們簽約時已年滿廿歲,就讀大學,具完全行為能力,奉養契約有效。經查,次子自2003年10月執行牙醫業務迄今,收入純利六成已達2713萬。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次子共須付2233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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