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上路首日有人提告 美新聞網站屏蔽
歐洲個資新法今天生效,已有民眾迫不急待伸張新法賦予權利,對用戶個資處理方式違規的企業提告。為免糾紛,「洛杉磯時報」等美國新聞網站暫時對歐洲讀者屏蔽。
路透社報導,歐洲聯盟(EU)開始實施的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對於企業搜集和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賦予民眾更大決定權限。
奧地利運動人士施倫斯(Max Schrems)今天以違法運作為由,對谷歌(Google)、臉書(Facebook)、Instagram(IG)和WhatsApp等網站和社群軟體提告。他聲稱這些服務要求使用者只能接受強制的隱私權條款,否則必須完全放棄使用。
施倫斯在向歐洲數個法院提告前受訪時表示,這種只能「接受或拉倒」的方式,違反GDPR讓民眾可自由選擇是否允許企業使用他們的個資。
施倫斯說:「應該提供『是或否』的選項。許多這些企業現在強迫你同意他們的隱私政策,這完全違反法律。」
GDPR不僅大幅修改網路興起前訂定的歐盟個資保護法,更重要的是,對違規企業最高可課處達全球營收4%的罰金,幾乎和反壟斷罰金規模相當,以Google為例,可能高達數十億美元
奧地利資料保護局(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局長暨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Protection Board)主席傑利尼克(Andrea Jelinek)表示,她預期一旦GDPR開始在歐盟28個成員國生效,將冒出訴訟。
法新社則報導,若干美國主要新聞網站今天對歐洲讀者屏蔽,包括「洛杉磯時報」(LA Times)、「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紐約「每日新聞」(New York Daily News)、「巴爾的摩太陽報」(Baltimore Sun)和「奧蘭多前哨報」(OrlandoSentinel)。它們屬於同一家媒體公司Tronc。
這些新聞網站今天都對歐洲讀者顯示相同訊息:「很遺憾,我們的網站目前在大多數歐洲國家無法顯示。我們正在解決這個問題,並努力研究能讓我們在歐洲市場提供全方位數位服務的選項。」
李氏企業公司(Lee Enterprises)擁有的美國地方報紙,包括「聖路易郵訊報」(St. Louis PostDispatch)和「亞利桑那每日太陽報」(ArizonaDaily Sun),今天也對歐洲讀者屏蔽。公司網站寫道,在GDPR生效的歐盟國家,目前無法提供讀者瀏覽權限。歐個資法上路 我三招護企業
有史上最嚴個資法之稱的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將於今(25)日上路,國發會採「三大進擊」協助國內企業界因應;包括主委陳美伶下周親赴歐盟爭取「適足性認定」、國發會成立專案辦公室、申請加入APEC跨境隱私保護體系CBPR。
國發會昨日赴行政院院會報告因應歐盟GDPR生效之措施,陳美伶說,在數位經濟、資料經濟趨勢下,大量資訊與資料流通是必然現象,中間就會夾雜個資。歐盟為提升企業透明度,保護個資隱私權,二年前在「個資保護指令」基礎上,又訂定GDPR;歐盟是台灣重要貿易夥伴,商業投資也很頻繁,新法確實對台灣帶來衝擊。
但陳美伶表示,相關部會已著手因應,國人不用太擔心;包括她本人下周將赴歐盟,表達台灣取得適足性認定的意願,展現台灣對個資保護的積極態度。
其次,台灣現的個資法是採分散管理,分別散落在22個主管機關。因此,國發會將仿效其他國家,在專責機關成立前,先成立個資保護專案辦公室,強化跨部會合作。
第三,因應國際上日益重視個資保護議題,APEC(亞太經合會)也正力推與歐盟接軌互通,政府已積極申請加入APEC跨境隱私保護體系,並通過第一階段審查,我國若能順利加入,也有助業者整備,以符合歐盟標準。
根據GDPR,有關個資保護的重點包括擴大個資適用範圍,除了歐盟境內,還包括歐盟境外;擴大個資定義含括直接或間接取得的「一般個資」,以及揭露人種、血統、宗教信仰、生物特徵、性生活與性向等「特種個資」。
在個資跨境傳輸方面,更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高嚴格規定,這和我國個資法規範 「原則允許,例外禁止」 正好相反。
陳美伶表示,新法最嚴重的是處罰,最高處罰可以高達2,000萬歐元,或全球營業額4%的行政罰,這是大家最需要注意的。
會遭到高額罰責的違法行為包括,一、沒有合法理由,拒絕用戶要求停止處理他個資的權利。二、事故發生後,沒有在72小時內即時通知個資監管機構。三、沒有執行個資保護風險評估,沒有任命資料保護長,或違法向第三國傳輸歐盟所擁有的個人資料。
歐盟個資法上路 新規重點一次看
歐洲聯盟新個資保護法今天生效,28個成員國及存取、利用這些地區人民個資的企業都將受影響。
以下是福斯財經新聞網(Fox Business Network)和「電訊晚報」(Evening Telegraph)整理的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關鍵資訊:
●到底什麼是GDPR?
GDPR是項新法規,適用全歐盟,授予監管機構更大權力,懲罰不當使用個資、或使用過程不透明的企業。如今企業須取得用戶明確同意,才能使用他們的個資。
GDPR能為地址或電話號碼等個資提供更多保障,影響範圍遍及大公司到使用者個人,將改變公司取得、使用、存取及保護個資的方式。
新制上路後,用戶有權要求公司刪除個資、提供一份公司線上儲存個資的副本,或更正個資中的錯誤,公司必須遵從以上所有要求。
除了試圖減少企業搜集的個資,新法也將管制企業與第三方分享個資的方式。若個資外洩,公司並須於72小時內通知用戶。
●新法有什麼關鍵要素?
其中一項關鍵要素,就是賦予監管機構更大的管轄權限。
根據新規,任何控制或處理歐盟公民個資的公司都須遵守GDPR指導原則,一改先前的地域性究責制度,過去某些總部不設在歐盟的公司會藉此來規避制裁。
另外,GDPR也提高裁罰金額,允許監管機構祭出高達公司全球年營業額4%、或2000萬歐元(約新台幣7億138萬元)罰款,且選擇金額較高者開罰。
對谷歌(Google)和臉書(Facebook)等科技巨擘來說,這意味著罰款恐高達數億美元。
●GDPR如何影響企業?
GDPR上路後,不僅歐盟企業,只要是存取或利用歐盟28國人民資料的公司也都會受影響,即便不在歐盟境內實體營運的企業亦同。
基於上述原因,除了更新一般作法和程序,企業也得將資料更新並集中,但因資料有時存在多個伺服器上,在某些案例中,遵循成本或許相當可觀。
●哪些企業做出因應措施?
包括推特(Twitter)在內,許多企業為因應新規,近期都更新了隱私權政策。
臉書和推特等公司則將對所有用戶全面擴大保障政策,不限於歐盟用戶。他們也依GDPR要求,增加有關個資使用的明確敘述,提供用戶更多工具從平台上分享或移除個資。
除了科技產業受影響外,從信用卡核發機構到健康照護企業、航空業、餐飲業,甚至小型企業,都將被迫更改措施以符合新制。
●對使用者有什麼影響?
新法將讓用戶更容易取得企業握有的自身個資,且無須付費。
許多人也已注意到眾多機構寄發郵件,詢問用戶是否想繼續收到電子報或其他資訊。
歐盟最嚴個資法上路 金融、電商、航運嚴陣以待
有「史上最嚴個資法」之稱的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將於明(25)日生效,台灣金融業、電子商務與交通航運首當其衝;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表示,國發會將成立專案辦公室,協調整合各部會因應措施,並推動適足性認定事宜。
陳美伶表示,數位經濟、資料經濟趨勢之下,大量資訊與資料流通是必然現象,中間就會夾雜個資。歐盟為提升企業透明度,保護個資隱私權,從1995年起就有「個資保護指令」,二年前又訂定「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並給予二年緩衝時間,明天正式生效。
歐盟是台灣重要貿易夥伴,商業投資也很頻繁,法律對台灣是有衝擊的。
陳美伶說,台灣在1995年就制定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當時就是以最高標準,OECD 原則來擬定。且相關執行部份,和當時國際水準是相當,即便歐盟現在有新規範,台灣就審慎因應。
歐盟最新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針對跨境個資傳輸,其規範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這和我國個資法規範 「原則允許,例外禁止」 正好相反,當歐盟資料與台灣跨境傳輸時,我們就必須把我們相關法規標準一致。因此,台灣會去申請歐盟「適足性的認定」。
陳美伶表示,在還沒完成前適足性認定前,企業可能會涉及其規範適用時,就會有很多機制去處理。例如,透過雙邊契約或協定,去做相關自我約束,或者經驗證後資料可以傳輸的;新法最嚴重的是處罰,最高處罰可以高達2,000萬歐元,或全球營業額4%的行政罰,這是大家最需要注意的。
會遭到高額罰責的違法行為包括,一、若沒有合法理由,去拒絕用戶要求你停止處理他個資的權利。二、事故發生後,沒有在72小時內即時通知個資監管機構。
三、沒有執行個資保護風險評估,或者沒有任命資料保護長,或違法向第三國傳輸資料,歐盟所有擁有的個人資料。這是最高程度的處罰。當然依情節輕重會有裁量基準,不希望被處罰,所以要做好準備;國發會將與歐盟洽商後續的適足性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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