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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基礎之不公

排富也有基礎建設

2018-06-26 02:02經濟日報 陳冲

「太不公平了,公托居然排富,小孫子怎麼辦?」,這是同學群組中有人拋出的訊息。經過大夥一陣關心,原來是家中小孩滿二歲後想進入幼兒園,經家長苦心訪查,認為公托(包括公立國小附設與市立幼兒園)比私托理想,而出乎群組其他成員意外的是,此一結論倒非因價格因素使然,而是對私托師資及環境信心的不足。
這位同學因家中響應人口政策,育有「幼兒三人」,符合「優先」錄取公托的資格,喜不自勝,但魔鬼藏在細節裡,仔細閱讀公托招生公告後,發現在辦法的備註欄內對符合優先錄取「設有排富限制…父母雙方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須未達20%以上」,這位祖母級的家長極為失望,乃在群組中抱怨,一時之間各組員除表達安慰外,也紛紛就公托/私托孰優孰劣各依經驗熱烈討論。
公托私托的差異,乃至小學減班後師資投入幼教等問題,已有許多討論,倒是對道貌岸然的「排富」限制,卻少有著墨。近十年來各級政府流行在行政措施中植入「排富」一詞,聽來正義凜然,平衡差距,又可爭取選民好感,誰曰不宜?但多數政治人物只求能在「本人照顧弱勢」的大纛下爭取形象加分,對應否排富、以及如何排富其實並無深入的了解。
事實上政府各單位在執行排富時對誰富誰窮,並無概念,通常會採用兩種認定標準:其一以不動產狀況為憑,其二則以收入為準。前者誤認有房地就有負擔能力,這是搞不清存量與流量、分不清Solvency與Liquidity的差別,類似誤解俯拾皆是,5月開徵的房屋稅,地方政府恣意提高稅額,就是誤以為房屋會產生正向的現金流所致。所幸在公托入學時,市政府並未採取此種認定方式。至於後者,表面上收入可以代表現金流入,但所謂所得稅率20%以上,亦只不過意謂家庭年收入超過110萬元,試想以目前私托每年平均16萬觀察,原先「幼兒三人」可優先錄取公托的家庭,光是三份私托學費就去掉四成四,還要應付生活費用及每年上調的房地稅、所得稅,訂此標準的人,還真應了一句市井閒話「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進一步言,排富用報稅收入為準,在歷來經濟雙元化即地下經濟盛行的台灣,就不是好辦法。我一向不贊成凡事排富,其實是質疑以財稅資料中心的報稅資料進行認定。就台灣綜合所得稅的結構言,全台850萬家戶,報稅戶不到600萬戶(理論上應超過家戶數),其中申報免納者又超過202萬戶,簡言之,全台有超過一半的家庭未納綜所稅,這其中容有真正低收入者,但也有雙元化經濟下的漏網之魚,以此為排富標準,是否信而有徵?更何況在剩下不到半數的納稅戶言,是由1/4納稅戶負擔九成的所得稅,這些所謂富人其實負擔不輕,而由薪資所得占整體所得七成的比例觀察,所謂富人又多是受薪階級,這些誠實納稅的辛勤工作者,結果反而成為小恩小惠(例如:公托入學)的排富對象,是否公平?「繳稅有份,小惠無門」恐怕是在號稱公平正義的旗幟下又創造另一種不公不義。
有限的供給資源(公托數量少),面對超額的需求,本就是一項難題,早期經濟學者曾以「十人五瓶水」來詮釋資源的分配,市政府的公托招生公告中其實已考慮到資源分配的各種選項(包括:抽籤),何必又加入不易執行、易啟爭議的排富?何況國內動輒採取排富,其中不無民粹討好意味,其實重點不應僅是排富與否,而是要建立排富所需的infrastructure,簡言之,就是有所得就要課稅(包括證券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外匯操作所得等),這種基礎建設也許不「前瞻」,但在布建過程中,許多不公不義的事,恐怕就已迎刃而解。(作者是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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