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觀台中歌劇院連撞2次玻璃 男子牙斷瘀青求償敗訴
高姓男子前年8月到台中國家歌劇院參觀時,在同日分別於六樓與一樓撞上透明玻璃帷幕,他認為這麼一撞讓他牙齒脫落、斷折,右眼窩處瘀血,他向歌劇院求償65萬元醫藥費,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開立診斷書已事發多日,且未能證明成因,判高姓男子求償敗訴。
高姓男子前年8月26日在台中國家歌劇院試營運首日前往參觀,上午11點先是在6樓電梯口前撞到大片透明玻璃帷幕,下午1點多又經過1樓大片透明玻璃帷幕再次撞上,他說,當時沒有明顯可供識別的內外標示,院方也沒採行任何防止民眾碰撞意外的措施,當天友人也在1樓撞到玻璃帷幕,她稱歌劇院管理人員向表示當日有10起民眾碰撞,事後歌劇院已於透明玻璃大門上黏貼圓圈圖示,加以補救,顯見當時設置有缺失。
台中歌劇院指出,玻璃帷幕為整體建築一部分,經建築師設計及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始發給使用執照,符合建築技術規範,6樓玻璃帷幕與電梯出口有相當距離,除設置有門框以外,出口處也放置腳踏墊,非出口處的帷幕牆外有花圃,清晰可辨,1樓玻璃門有門框、門把設置,足以判斷門口位置,同樣具備安全,高男受傷應是自己疏忽所致。
法官認定,高男僅能提出有關牙周病或蛀牙就醫紀錄,眼睛部分則是黃斑部病變診療紀錄,且診斷書開立時間已過了幾天,無法證明因撞到玻璃而造成傷害,判他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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