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認為,教授以不實單據核銷採購,若確實用於研究,檢方僅會論究較輕的刑法偽造文書罪。但如果有人不實核銷購買物品,作為私人用途,就構成貪汙。
法界人士說,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刑責很重。但如果涉案教授貪汙的金額在五萬元以下,依法可減輕其刑。另涉案教授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貪汙所得,也可減輕其刑。
目前法院對於涉貪國立大學教授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的判決案例,有最高院一百年台上字第四五九號判決、台南高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九號判決兩案。
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就美國康乃爾大學博士、前國立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被控將學校研究經費當中的三十四萬元購買研究用的二台酒精泵浦,再請廠商開假發票報帳,將儀器歸為己有。最高法院依貪汙罪判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確定。
余哲仁曾以他未經辦採購業務,抗辯不具公務員身分,不構成貪汙罪。但最高院判決指出,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就其從事採購行為,乃屬「授權公務員」,如果辦理採購有貪汙舞弊情事,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另外,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被控接受國科會委託購買的器材涉嫌驗收不實,盜賣實驗室器材及虛報災情,挪用補助款購買電腦私用,不法所得近百萬元,被台南高分院在前年底依貪汙罪判刑五年,全案上訴三審中。
判決指出,林昭任所為的採購、驗收程序是受中正大學依法委託及授權,從事與該校有關採購公用器材的公共事務,身分屬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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