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頁 ▲司法院修法後的憲法法庭,將常有言詞辯論庭,圖為憲法法庭開辯論庭,討論媒體採訪權與個人隱私權的關係。(本報資料照片/陳志源攝) |
實施六十四年的大法官釋憲制度將有重大變革,司法院院會七日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未來民眾打官司,若認為案件適用的法令有違憲之虞,不用等到判決確定,可以跳過各級法院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讓人民的訴訟權益更有保障。
另外,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職權,但相關審理程序根本沒有法律規定,讓憲法形同具文。這次司法院通過的修正草案,明訂立法院送交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憲法法庭可以直接傳喚當事人到庭,進行言詞辯論、公開審理,故而未來台灣將可能出現現任元首到法庭受審的情景。
新制規定,憲法法庭在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時,可以直接指揮司法警察,對總統府、官邸、進行搜索、扣押,讓憲法法庭擁有制衡總統權限的司法權;而參與審查的大法官中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彈劾案,被彈劾的總統或副總統應立即解除職務,五年內也不得再參選並擔任公職。
新制也明訂,釋憲案不再由大法官會議「閉門審查」,改由新設的「憲法法庭」,以言詞辯論公開進行審理;釋憲案的判決書將公布主筆大法官的名字,在公開透明下,讓外界可以評價釋憲結果的優劣,減少黑箱作業疑慮,而大法官之間也能良性競爭。
司法院昨天由院長賴浩敏召開院會,會中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將現行法卅五條的條文增修為一○九條,讓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利,成為實質上司法權的一環。憲法解釋未來將以法庭化、裁判化進行,憲法法庭也將正式成為司法審判的最高機構,作出的裁判對法院、各機關、人民都有拘束力。
未來,民眾如果對聲請釋憲的過程、結果有疑慮,也都可以調閱相關卷證資料,向憲法法庭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並可以選任辯護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進行言詞辯論;但釋憲案經憲法法庭裁判確定後,則不得再聲明不服。
司法院表示,希望透過新修正的大法官審理案草案,提升大法官審理案件效率、程序透明化及精緻化,讓釋憲制度可以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功能;該草案也將在近日送交立法院審議,若順利完成完成立法程序,將使台灣的司法全面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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