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最高法院先打預防針,發布新聞稿解釋撤銷發回的理由:一、法院必須先調查論罪證據(有無殺人),然後才能調查科刑資料(有無前科),否則就是程序違法。二、量處死刑之案件,應採類似「盤點存貨」的方式,就有關量刑事由逐一審酌,否則不符「比例原則」。三、法院依據檢察官請求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繼續上訴請求加重量刑,是否有違「禁反言」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看似義正詞嚴的官樣文章,其實只是推諉卸責的煙幕彈,但是由於輿論對於司法議題的批判能力薄弱,所以司法官僚輕易地就能矇混過關。
本案犯罪事實明確,被告前於八二年間殺死女友,經判決服刑後出獄;又於九八年間與安親班女教師因感情及財務糾紛,持土造鋼管槍枝,近距離朝其右耳後開槍,第一發未擊中後再次擊發一槍,子彈貫穿被害人腦髓,送醫不治死亡。上述犯罪事實歷經一、二審及最高法院二次撤銷發回,前後六次審判結果並無歧異,被告亦均坦承不諱。
最高法院先是指摘高院「誤置調查順序,先行調查被告前案殺人前科,採為量刑依據,並未精緻、妥適辯論量刑事由」首次撤銷發回;然後質疑高院改判死刑「並未詳加敘明終身監禁取代死刑之可能,量刑事由未予調查審酌」二度撤銷發回。三度撤銷發回的理由仍然大同小異,只是突發奇想的增加「盤點存貨」、「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名詞來遮掩其冷飯熱炒的本質。既然最高法院指責原審未能精緻、妥適調查及辯論量刑事由,乾脆就由最高法院公開示範何謂「精緻、妥適」?怎樣「盤點存貨」?本案不僅召開言詞辯論,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家屬都到庭攻防,言詞交鋒,搞得煞有介事,結果還是撤銷發回!這樣就叫「精緻、妥適」的量刑辯論嗎?
最高法院向來的標準答案就是: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介入事實調查,因此無法調查量刑事由。這種官話,完全瞎掰鬼扯,狗屁不通。如果爭議事項屬於事實認定,最高法院囿於權限,當然不得置喙;如果爭議事項涉及法律見解,則是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時,都認為原審法律見解不當;但是一旦面臨質疑其具體標準為何?卻又諉稱此乃涉及事實調查,非其職權。僭居高位的權力傲慢,加上司法院的長期縱容,沆瀣一氣,就是台灣司法亂象的罪魁禍首。
本案犯罪事證明確,復經多次更審程序,檢辯雙方及被告對於犯罪情節並無爭議,因此法官逕行調查被告犯罪前科,作為量刑參考,本來就是加速審判效能的表現,何咎之有?難道更審之前的犯罪調查都不算數?最高法院濫行發回而毫無愧色,還振振有詞的要求司法體系集體配合作假,簡直莫名其妙。尤其可笑的是,最高法院批評一審檢察官,全部照抄判決然後附加寥寥數語就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還不是照抄原審判決,然後添加隻字片語就撤銷發回?刑事訴訟程序既然採行言詞辯論主義,當事人的法庭活動才是核心關鍵,書狀表達根本不是重點。難道要像最高法院這種窮極無聊的作文比賽,才算及格?即使大明王朝奸相嚴嵩撰寫青詞的功力,碰到最高法院也得俯首稱臣,望塵莫及。
至於加重量刑有無違反「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來就是最高法院應該回答的問題,不是嗎?只會持續製造價值衝突的爭議,始終怯於提出確定見解的詮釋,名曰「最高法院」,實乃「循吏姦府」!
其實最該「盤點存貨」的就是病入膏肓的最高法院,沒有別的藥方,只能砍掉重練。司法院在各方壓力下提出疊床架屋的「聯合大法庭」,要替這批貨色加官晉爵。
這種「最高」法院,你不覺得「火大」嗎?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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