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溫姓女子和許姓男友交往八年,因為對方不願結婚、她也不想再耗下去,於是簽切結書承諾付百萬元分手費,但事後反悔;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切結書有效,最近判決溫女必須給前男友一百萬元分手費。
許姓男子提告主張,他和溫女曾是男女朋友,二○○五年十二月簽立分手切結書,「溫女同意支付許現金卅萬元,房子支出廿五萬元,其他花費九十六萬元,合計一五一萬元…從此互不相欠」事後溫女僅付五十一萬元,拒付餘款一百萬元。
許指出,卅萬元是溫女就讀科技大學時給她買車的錢及修車費,廿五萬元是溫女買屋幫她出的頭期款;九十六萬元是交往八年,他為了約會每個月多支出一萬元的開銷。
溫女反駁,讀大學時,許佯裝未婚追求,她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得知許已婚就要求分手。許後來離婚回頭追她,卻不願再婚;她不想再耗下去,想結束這段感情。沒想到許竟然說要分手可以,「拿錢來」,為擺脫對方才簽切結書。
她向法官說,購屋頭期款的確是許支付。但她申請助學貸款和生活貸款就讀大學,交往期間她有工作,並非全由許支付約會費用;就算是他付的也屬贈與,不能要回去。
她還主張,許喝酒後,到她家裡發酒瘋大聲叫嚷逼她簽約,違反公序良俗,分手契約無效。
一審判決許勝訴,溫女不服上訴。高院傳訊溫女的母親及姊姊作證,兩人說許到家裡談判簽分手契約,雖有喝酒、講話比較大聲,但神智清醒;雙方談到這筆錢是兩人交往八年,每個月女方應負擔的錢,溫女無異議簽約。
高院據此認定,溫女未被逼簽約,九十六萬元是兩人計算交往期間的生活費,不屬贈與,判決溫女敗訴定讞,要付許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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