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落格文中張貼電影海報、劇照或照片,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 2009-11-13
撰寫電影介紹及相關評論時,插入相關海報等圖片 ,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 法)第 44 條至 65 條合理使用之情形,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
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先予敘明。
二、依本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
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所引用之著作
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上
開「重製」之行為即可主張本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又其後續之行為
係於網路傳輸利用,惟考量此等利用行為對著作權人所造成之影響本
屬有限,參考前述本法第 52 條,似可認在符合本法第 52 條合理使
用之前提下,其後續之「公開傳輸」可依本法第 65 條第 2粪項之規
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仍須依本法
第 64 條之規定註明其出處(著作人如明示其姓名或別名者,亦須一
併註明)。
三、所詢在部落格文中插入他人之海報、劇照或照片是否涉及侵權,應視
有無上述情形而定。
撰寫電影介紹及相關評論時,插入相關海報等圖片 ,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 法)第 44 條至 65 條合理使用之情形,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
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先予敘明。
二、依本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
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所引用之著作
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上
開「重製」之行為即可主張本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又其後續之行為
係於網路傳輸利用,惟考量此等利用行為對著作權人所造成之影響本
屬有限,參考前述本法第 52 條,似可認在符合本法第 52 條合理使
用之前提下,其後續之「公開傳輸」可依本法第 65 條第 2粪項之規
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仍須依本法
第 64 條之規定註明其出處(著作人如明示其姓名或別名者,亦須一
併註明)。
三、所詢在部落格文中插入他人之海報、劇照或照片是否涉及侵權,應視
有無上述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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