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契約不合理 消基會籲NCC查處
【中央社╱2009.11.27 06:29 pm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質疑 MOD(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用戶已達70多萬戶,中華電信MOD服務契約卻有 6條、占17%的規定不合理,呼籲NCC調查是否涉及廣告不實,據以開罰懲處。
消基會公共政策委員會委員黃鈺生舉例說,「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契約」,即MOD 服務契約的不合理情況,包括規定自訂租用服務最短期為 1個月,且租用未滿 1個月終止者,費用以 1個月計算;無視消保法對於無法實際看到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擁有 7天鑑賞期權利的規定。
契約第25條也規定,若承租人死亡,必須先繼承過戶才可辦理解約。消基會認為,契約應隨當事人死亡而終止,是否由繼承人過戶,也應由業者主動徵詢,而非強迫消費者繼承。
契約第28條規定,業者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服務時,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消費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消基會主張,業者違約時,就應付對方違約金,不得片面毀約。
契約中也規定,消費者不滿意服務時,業者可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消基會批評,這已違反消保法第12條,這個條款規定,當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應立即修正。
另外,契約條款涉及訴訟,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小額訴訟金額(新台幣30萬元)時,以業者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消基會說,消保法第47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MOD這項條款不合法。
黃鈺生強調,MOD 服務契約有多項不合理問題存在,讓消費者訂約後,不滿意收視內容異動、減少時,仍無法合理解約。
消基會呼籲中華電信立即修正契約內容,也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調查業者是否已涉廣告不實,限期改正,並得處新台幣 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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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7 中央社】
【中央社╱2009.11.27 06:29 pm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質疑 MOD(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用戶已達70多萬戶,中華電信MOD服務契約卻有 6條、占17%的規定不合理,呼籲NCC調查是否涉及廣告不實,據以開罰懲處。
消基會公共政策委員會委員黃鈺生舉例說,「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契約」,即MOD 服務契約的不合理情況,包括規定自訂租用服務最短期為 1個月,且租用未滿 1個月終止者,費用以 1個月計算;無視消保法對於無法實際看到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擁有 7天鑑賞期權利的規定。
契約第25條也規定,若承租人死亡,必須先繼承過戶才可辦理解約。消基會認為,契約應隨當事人死亡而終止,是否由繼承人過戶,也應由業者主動徵詢,而非強迫消費者繼承。
契約第28條規定,業者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服務時,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消費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消基會主張,業者違約時,就應付對方違約金,不得片面毀約。
契約中也規定,消費者不滿意服務時,業者可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消基會批評,這已違反消保法第12條,這個條款規定,當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應立即修正。
另外,契約條款涉及訴訟,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小額訴訟金額(新台幣30萬元)時,以業者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消基會說,消保法第47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MOD這項條款不合法。
黃鈺生強調,MOD 服務契約有多項不合理問題存在,讓消費者訂約後,不滿意收視內容異動、減少時,仍無法合理解約。
消基會呼籲中華電信立即修正契約內容,也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調查業者是否已涉廣告不實,限期改正,並得處新台幣 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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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7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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