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法律道德?法學院冷淡
法學院在形塑職業價值上通常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但直到最近,法律倫理教育也未能超越很久以前一位評論家的恰當概括:「一派胡言」。幾乎沒有法學院提供關於職業責任的任何課程,許多學院即使有該課程,也僅僅是安排了一些簡短且不算學分的講座。如果說律師資格考試曾涉及這個問題,那麼也不過是引導人們思考諸如「倫理守則對我來說意味著什麼」之類的毫無用處話題。直到一九六0年代末和一九七0年代初,進步主義運動興起,才引導人們開始關注長期存在的職業責任問題。律師捲入水門醜聞使得法律職業形象跌入低谷,推動美國律師協會採取相關行動。首要的建議就是要求法學院提供職業責任教育。州律師資格考試機構也感到了類似的壓力,而且大多數機構都在律師考試時增加關於職業道德的選擇題測試。當然,這些職業道德要求並非是解決水門事件中相關犯罪行為的直接答案,它們的焦點集中於確保律師熟悉職業道德規則。不過,無視這些規則並非導致白宮律師犯下重罪的明顯因素。律師協會所做出的冷淡反應也未能逃脫人們的注意。正如蓋瑞.特魯多在卡通中所描繪的,職業道德要求看起來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來裝點門面的:「自我催眠的流行的紙上談兵。」
不過,儘管這些要求在設立時毫不起眼,但它們至少已經部分達到預期的效果。它們將職業責任列入教育課程,並為一個值得尊敬的的學科領域奠定了基礎。然而它們的發展進程並不平衡,律師職業道德測試最多也不過是喜憂參半。選擇題的考試形式反而使許多問題繁瑣化,並迫使法學院課程將焦點放在美國律師協會的懲戒規則。野心勃勃的教授遭遇學生頑強的抵制。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們無意中聽到一個學生建議朋友不要選修某位教師的職業道德課程,因為他「問了許多令人不舒服的問題,例如你認為什麼是正確的?且從不告知考試要考的規則」。
其結果則是沒有人再願意去作執業角色和管制所需要的研究。大多數法學院會開設一門必修課,集中講授律師行為規則。除此之外,就很少再關注這個問題了。結果通常是「只剩下沒有道德的法律道德」。學生掌握了懲戒規則卻缺乏批評分析的基礎。這種方法的不足之處在律師規則中尤為引人注目,因為這些規則十分模糊或是服務於自我。例如,學生知道美國律師協會的規定明令禁止非律師未經授權而從事律師職業,卻不關心開放某些簡單的法律服務證照考試可能可以更好地服務於公共利益。美國法律界還面臨許多關鍵的問題,這些都是理論界懸而未決的,如中低收入階層的公民沒有充足的機會得到正義,懲戒舉措未能為大多數控訴提供有效的救濟,過度的對抗式訴訟制度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費用,工作壓力縮短了人們對社會工作的貢獻。不到五分之一的被調查律師認為,法律服務達到了他們致力於社會改進的期望。不過,以職業道德準則為導向的課程未能闡明如下問題的結構性原因,即為什麼法律服務常常不能滿足人們的期望?
除了職業責任課程之外,上述問題以及其他職業道德困境都未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這種對職業道德課程的不負責任在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露絲‧貝德‧金斯柏格喜歡的故事中得到很好的體現:在第一年的核心課程上,教授正在討論律師的技巧問題,這使學生「既感到枯燥無味又一頭霧水」。學生問道:「什麼是職業道德?」教授冷若冰霜地回答說:「職業道德將在第二年講授。」幾乎沒有法學院堅持將法律職業道德融入第一年的核心課程或高級課程,專業領域之外的案例教材也很欠缺。一次調查表明,主要教材的總頁數中只有不到百分之二的內容在探討職業責任問題。標準課程之外的相關課堂教學通常十分少見或特別,既沒有閱讀作業,也沒有需要考試的問題。於此學生既未獲得相關理論知識也未能得到任何實際知識;課堂討論既對跨學科的理論框架懵懂無知,又遠遠脫離了律師的日常實務。這種將法律道德壓縮到最低限度的方法將這個問題的重要意義邊緣化。顯而易見,教育的重點既在教材之中也在教材之外。核心課程未將之涵蓋這件事會傳遞強有力的資訊,這是任何一門選修課無法與之相抗衡的。
法學教育未能將職業道德視為課程重點是有多重原因的。對於職業道德方面的非專家而言,僅僅擁有很少的相關知識是十分危險的事情,但是更多的知識卻無法在標準的教材中找到。不過,這些問題並沒有教師通常所想像的那麼複雜。相當多的資源已經開發出來,以便於將職業道德融入核心課程。只需經過一些努力,即可把與職業道德相關的話題納入實質性教育領域。但真正的問題在於大多數教師卻不願這樣做。一些教師懷疑在專業學院中探討職業道德的價值。在他們看來,研究生階段的道德教育來得太少也太晚。他們之中普遍存在的看法就是,道德行為主要來自於道德品格,學生要不已經具備,要不還沒有。正如NAACP 律師艾瑞克.施內珀曾經說過,法律道德「就像在地鐵站的禮貌待人……和對婚姻的忠誠」,是無法透過課堂教育獲取的。即使是法學教育對學生的態度產生了某些影響,懷疑論者仍然懷疑,它是否能對學生以後的職業生涯產生重要作用。許多教育者都認為道德行為因時而異,社會環境很可能會迫使學生放棄在法學院學到的所有東西。
這些擔憂不無道理,但是它們也使得我們有理由在避免過分誇大法學院影響的同時,儘量避免低估其價值所在。當然,懷疑論者認為道德價值本身並不能決定行為。一項極為嚴肅認真的調查指出,伊利諾州牧師與監獄犯人的道德信念並沒有什麼重大的差異。道德行為既反映了社會環境的限制,也反映了個人的能力,即認識和分析道德問題的能力,按照道德標準行事的動機以及抵抗外界壓力的力量。儘管法學院不可能有效地培養上述所有品質,但是其中一些還是可以重新塑造的。關於道德教育的研究發現,道德觀念和策略在成年早期變化很大,完善的課程可以提高道德推理能力。儘管環境壓力極為重要,但是道德判斷的確影響著道德行為。教育可以幫助學生做出積極的道德判斷。在學生對律師事務的結果具有既得利益之前,他們可以透過探討法律訴訟中的兩難處境,進而從中受益。法學院課程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可以幫助這些未來的律師評價其所做決策的後果,並對構成道德問題基礎的經濟和組織誘因做出相應的反應。
另外,對於職業責任中的許多關鍵問題,學生還未形成固定不變的看法。這些問題通常涉及相互碰撞的價值體系所引發的複雜權衡,以及遠離個人直覺的職業標準。未來的律師在即將冒險跨越律師協會所規定的底線之前,應先充分瞭解之。由於一些學生最終將會幫助決定未來底線的位置,法學教育也應該為正在考慮的政策決策提供充足的背景知識。大多數接受調查的律師都同意上述觀點。他們報告說,在法學院所接受的倫理教育對其職業生涯幫助很大,該課程的範圍應該繼續維持或進一步擴大。
不過,對於一些教師而言,法律倫理教育的最大問題不是懷疑其是否有用,而是懷疑自身是否能夠勝任這項任務。許多教師擔心會把指揮台變成佈道壇或導致「過於情感化」而偏離「真正的」法律。儘管許多倫理問題並沒有客觀正確的答案,但是並非所有的答案都是正確的,一些答案與所掌握的證據更連貫一致,更重視證據。誘導風險並非是職業道德問題所獨有。教師可能發表關於所有問題的偽善或專斷的看法,從而濫用他們的權力。他們可以不開設倫理課程,但是卻無法逃避所面臨的困境。因此,答案在於教育者。法學教授在價值判斷上不能價值中立。他們選擇討論的內容本身已經傳遞了一種道德價值資訊,沈默則是強有力的弦外之音。大多數情況下,法律教育者會用他們能夠回答的無關緊要問題替代不能回答但極為重要的問題。當他們拒絕將道德問題排入課表時,即表示他們認為職業道德是別人的責任。而且他們也在鼓勵未來的律師依此行事。
使職業道德問題成為專業學院的中心課程,需要各個法學院做出長久不懈的努力。傳統的方法只是增添一門道德課程並激起漣漪,但此不足以完成這項使命。職業道德需要融入核心課程體系,而不是孤立於專業課程或僅在形形色色的儀式上才顯露一下。將道德課程體制化的策略也是多種多樣的。法學院應該提供與職業相關的課程和專門計畫,同時監督其實施效果。除此之外,我們更應該關注整個法學院文化直接或間接強化的資訊,這些資訊主要是關於錢財、地位和社會公平的相對價值。更多的法學院需要效仿公共衛生學院,關注更為宏大的問題,例如該職業的有效規範和職業服務普及等。如果不採取有效舉措,律師協會的口頭承諾與法學院的教育重點之間的差距仍然大如鴻溝。學生已經體認到這個問題,法學院也該是如此。
(本文轉載自德博拉.羅德新書《律師的貪婪之路
法學院在形塑職業價值上通常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但直到最近,法律倫理教育也未能超越很久以前一位評論家的恰當概括:「一派胡言」。幾乎沒有法學院提供關於職業責任的任何課程,許多學院即使有該課程,也僅僅是安排了一些簡短且不算學分的講座。如果說律師資格考試曾涉及這個問題,那麼也不過是引導人們思考諸如「倫理守則對我來說意味著什麼」之類的毫無用處話題。直到一九六0年代末和一九七0年代初,進步主義運動興起,才引導人們開始關注長期存在的職業責任問題。律師捲入水門醜聞使得法律職業形象跌入低谷,推動美國律師協會採取相關行動。首要的建議就是要求法學院提供職業責任教育。州律師資格考試機構也感到了類似的壓力,而且大多數機構都在律師考試時增加關於職業道德的選擇題測試。當然,這些職業道德要求並非是解決水門事件中相關犯罪行為的直接答案,它們的焦點集中於確保律師熟悉職業道德規則。不過,無視這些規則並非導致白宮律師犯下重罪的明顯因素。律師協會所做出的冷淡反應也未能逃脫人們的注意。正如蓋瑞.特魯多在卡通中所描繪的,職業道德要求看起來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來裝點門面的:「自我催眠的流行的紙上談兵。」
不過,儘管這些要求在設立時毫不起眼,但它們至少已經部分達到預期的效果。它們將職業責任列入教育課程,並為一個值得尊敬的的學科領域奠定了基礎。然而它們的發展進程並不平衡,律師職業道德測試最多也不過是喜憂參半。選擇題的考試形式反而使許多問題繁瑣化,並迫使法學院課程將焦點放在美國律師協會的懲戒規則。野心勃勃的教授遭遇學生頑強的抵制。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們無意中聽到一個學生建議朋友不要選修某位教師的職業道德課程,因為他「問了許多令人不舒服的問題,例如你認為什麼是正確的?且從不告知考試要考的規則」。
其結果則是沒有人再願意去作執業角色和管制所需要的研究。大多數法學院會開設一門必修課,集中講授律師行為規則。除此之外,就很少再關注這個問題了。結果通常是「只剩下沒有道德的法律道德」。學生掌握了懲戒規則卻缺乏批評分析的基礎。這種方法的不足之處在律師規則中尤為引人注目,因為這些規則十分模糊或是服務於自我。例如,學生知道美國律師協會的規定明令禁止非律師未經授權而從事律師職業,卻不關心開放某些簡單的法律服務證照考試可能可以更好地服務於公共利益。美國法律界還面臨許多關鍵的問題,這些都是理論界懸而未決的,如中低收入階層的公民沒有充足的機會得到正義,懲戒舉措未能為大多數控訴提供有效的救濟,過度的對抗式訴訟制度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費用,工作壓力縮短了人們對社會工作的貢獻。不到五分之一的被調查律師認為,法律服務達到了他們致力於社會改進的期望。不過,以職業道德準則為導向的課程未能闡明如下問題的結構性原因,即為什麼法律服務常常不能滿足人們的期望?
除了職業責任課程之外,上述問題以及其他職業道德困境都未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這種對職業道德課程的不負責任在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露絲‧貝德‧金斯柏格喜歡的故事中得到很好的體現:在第一年的核心課程上,教授正在討論律師的技巧問題,這使學生「既感到枯燥無味又一頭霧水」。學生問道:「什麼是職業道德?」教授冷若冰霜地回答說:「職業道德將在第二年講授。」幾乎沒有法學院堅持將法律職業道德融入第一年的核心課程或高級課程,專業領域之外的案例教材也很欠缺。一次調查表明,主要教材的總頁數中只有不到百分之二的內容在探討職業責任問題。標準課程之外的相關課堂教學通常十分少見或特別,既沒有閱讀作業,也沒有需要考試的問題。於此學生既未獲得相關理論知識也未能得到任何實際知識;課堂討論既對跨學科的理論框架懵懂無知,又遠遠脫離了律師的日常實務。這種將法律道德壓縮到最低限度的方法將這個問題的重要意義邊緣化。顯而易見,教育的重點既在教材之中也在教材之外。核心課程未將之涵蓋這件事會傳遞強有力的資訊,這是任何一門選修課無法與之相抗衡的。
法學教育未能將職業道德視為課程重點是有多重原因的。對於職業道德方面的非專家而言,僅僅擁有很少的相關知識是十分危險的事情,但是更多的知識卻無法在標準的教材中找到。不過,這些問題並沒有教師通常所想像的那麼複雜。相當多的資源已經開發出來,以便於將職業道德融入核心課程。只需經過一些努力,即可把與職業道德相關的話題納入實質性教育領域。但真正的問題在於大多數教師卻不願這樣做。一些教師懷疑在專業學院中探討職業道德的價值。在他們看來,研究生階段的道德教育來得太少也太晚。他們之中普遍存在的看法就是,道德行為主要來自於道德品格,學生要不已經具備,要不還沒有。正如NAACP 律師艾瑞克.施內珀曾經說過,法律道德「就像在地鐵站的禮貌待人……和對婚姻的忠誠」,是無法透過課堂教育獲取的。即使是法學教育對學生的態度產生了某些影響,懷疑論者仍然懷疑,它是否能對學生以後的職業生涯產生重要作用。許多教育者都認為道德行為因時而異,社會環境很可能會迫使學生放棄在法學院學到的所有東西。
這些擔憂不無道理,但是它們也使得我們有理由在避免過分誇大法學院影響的同時,儘量避免低估其價值所在。當然,懷疑論者認為道德價值本身並不能決定行為。一項極為嚴肅認真的調查指出,伊利諾州牧師與監獄犯人的道德信念並沒有什麼重大的差異。道德行為既反映了社會環境的限制,也反映了個人的能力,即認識和分析道德問題的能力,按照道德標準行事的動機以及抵抗外界壓力的力量。儘管法學院不可能有效地培養上述所有品質,但是其中一些還是可以重新塑造的。關於道德教育的研究發現,道德觀念和策略在成年早期變化很大,完善的課程可以提高道德推理能力。儘管環境壓力極為重要,但是道德判斷的確影響著道德行為。教育可以幫助學生做出積極的道德判斷。在學生對律師事務的結果具有既得利益之前,他們可以透過探討法律訴訟中的兩難處境,進而從中受益。法學院課程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可以幫助這些未來的律師評價其所做決策的後果,並對構成道德問題基礎的經濟和組織誘因做出相應的反應。
另外,對於職業責任中的許多關鍵問題,學生還未形成固定不變的看法。這些問題通常涉及相互碰撞的價值體系所引發的複雜權衡,以及遠離個人直覺的職業標準。未來的律師在即將冒險跨越律師協會所規定的底線之前,應先充分瞭解之。由於一些學生最終將會幫助決定未來底線的位置,法學教育也應該為正在考慮的政策決策提供充足的背景知識。大多數接受調查的律師都同意上述觀點。他們報告說,在法學院所接受的倫理教育對其職業生涯幫助很大,該課程的範圍應該繼續維持或進一步擴大。
不過,對於一些教師而言,法律倫理教育的最大問題不是懷疑其是否有用,而是懷疑自身是否能夠勝任這項任務。許多教師擔心會把指揮台變成佈道壇或導致「過於情感化」而偏離「真正的」法律。儘管許多倫理問題並沒有客觀正確的答案,但是並非所有的答案都是正確的,一些答案與所掌握的證據更連貫一致,更重視證據。誘導風險並非是職業道德問題所獨有。教師可能發表關於所有問題的偽善或專斷的看法,從而濫用他們的權力。他們可以不開設倫理課程,但是卻無法逃避所面臨的困境。因此,答案在於教育者。法學教授在價值判斷上不能價值中立。他們選擇討論的內容本身已經傳遞了一種道德價值資訊,沈默則是強有力的弦外之音。大多數情況下,法律教育者會用他們能夠回答的無關緊要問題替代不能回答但極為重要的問題。當他們拒絕將道德問題排入課表時,即表示他們認為職業道德是別人的責任。而且他們也在鼓勵未來的律師依此行事。
使職業道德問題成為專業學院的中心課程,需要各個法學院做出長久不懈的努力。傳統的方法只是增添一門道德課程並激起漣漪,但此不足以完成這項使命。職業道德需要融入核心課程體系,而不是孤立於專業課程或僅在形形色色的儀式上才顯露一下。將道德課程體制化的策略也是多種多樣的。法學院應該提供與職業相關的課程和專門計畫,同時監督其實施效果。除此之外,我們更應該關注整個法學院文化直接或間接強化的資訊,這些資訊主要是關於錢財、地位和社會公平的相對價值。更多的法學院需要效仿公共衛生學院,關注更為宏大的問題,例如該職業的有效規範和職業服務普及等。如果不採取有效舉措,律師協會的口頭承諾與法學院的教育重點之間的差距仍然大如鴻溝。學生已經體認到這個問題,法學院也該是如此。
(本文轉載自德博拉.羅德新書《律師的貪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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