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高成就?律師常有的迷思
《紐約客》雜誌的卡通漫畫對於當前私人律師風格做了一相當貼切的詮釋——一個富裕的律師對他的同行說:「我可能得到超值補償,但我得到的超值補償還不夠多。」
過去半個世紀裡,與大多數美國人相比,律師收入一直在大幅度增長。現在,律師的平均收入是其他全職勞工收入的五倍以上,法律職業已經成為位居第二的高收入行業。但是,儘管財富不斷增長,律師的滿意度卻沒有相應上升。事實上,在不同的執業領域,收入和成就感之間並沒有太多的關係。任職於報酬豐厚的大公司員工不滿最為顯著;而在收入相對較低的學術研究機構、公益機構和公共部門的員工,不滿的程度則最低。
律師們的經驗印證了第一章的基本觀點:在最低生活水平之上,金錢不是通往幸福的有效途徑。在沒有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美國現在的薪資水準已經是一九五○年代末期的二倍,但是幾乎沒有報告顯示人們更加幸福了,而據精神健康方面的許多客觀證據顯示,人們的幸福狀況反而變得更為糟糕。研究者經常發現,如果收入超過賴以生存的水平線以上,收入的多寡就與成就感幾乎沒有什麼關聯了。不過,儘管現實如此,律師乃至一般大眾追求財富的願望仍然十分強烈。當然,現在還不是對物質主義及其不滿進行全面分析的時候,但如果不考量更為宏大的社會文化發展趨勢,我們就不可能很好地理解律師的執業環境。
就如同其他西方工業社會,美國也正經歷市民精神和社會價值的淪喪,這些精神和價值本來可以用來抵制市場經濟的衝擊。現在,經濟富裕已經成為美國大學生最重要的生活目標。四分之三的學生認為,這十分關鍵或者非常重要。在過去四分之一個世紀裡,該比例已經增加一倍。所謂富裕的標準也在不斷升高。正如經濟學家茱麗葉.史考爾在《過度消費的美國人》一書中指出,富裕階層的生活標準受到人們廣泛關注和嫉妒。一個人賺越多錢,越認為更多的錢是必不可少的。在律師的收入範圍內,超過三分之二的人認為,他們的工資需要再上漲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才能滿足。差不多四分之三的受調查律師感到經濟上沒有保障,也不確定以後是否能改善。
對更多財富的追求,除了主觀的需要——儘管這些需要顯然也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還包含種種原因。許多律師在加入律師行業的時候都背負著巨額的教育債務。有些律師正需要或預留未來養家糊口的費用,他們所居住的地區房價高昂,而公立學校和公共服務資源貧乏。長時間工作的父母們發現,高質量的兒童看護價格不菲。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要提供自己所認可的體面生活方式,確實需要豐厚的工資。不過,怎樣才算充足則是一個主觀問題,律師們主觀上認為的需求水平,在多種因素的促使下,被急劇地抬高。
其中一個原因涉及參照框架和比較標準。相對收入影響人們的生活福祉,因為它也影響到人們的期望值和社會地位。私人事務所的律師,經常與公司經理、投資銀行家、新興企業家,以及其他高收入專業人士合作或者為他們服務,因此也希望得到與上述群體類似的高收入,特別是這些高收入者擁有與律師類似的學歷文憑,而工作時間卻更少時,律師希望獲得高收入的願望就更強烈。律師越希望直接接觸奢侈生活,就越將奢侈看作是自然和必要的。而且,願望一旦得到滿足,就會招致更多的願望。十八世紀的法國哲學家狄德羅在其至今仍舊非常出名的自傳中曾描述這種經歷:作者在得到一件昂貴的紅色長袍之後,卻發現周圍環境是如此的令人不滿意。逐漸地,為了適應紅袍「高貴而優雅的格調」,他換掉書房所有破舊的裝飾。同樣地,對於當代律師而言,高檔的商業應酬需要高檔的飲食和服飾,高檔的住宅需要高檔的家具,而這一切皆需要高收入來支撐。
不過,昂貴的消費通常並不會產生持久的成就感。一旦新鮮感消失,就需要新的快樂資源。欲望、預期以及比較的標準隨著它們的被滿足而水漲船高。收入達到20 萬美元的人並不比只有其一半收入的人更為快樂。高收入並不能轉化為對薪水的滿足感,這可在針對律師事務所薪資和不滿意水平的比較調查上獲得證實。另外,對許多律師來說,高收入的工作帶來更強烈的被剝奪感,進而刺激他們更為強烈的消費需求。曾在長時間且高強度環境下工作的律師認為,他們有權享有更多商品和服務,以使其生活更便利,休閒時間更充足。這種補償式的消費模式於是就自動定型。正如基茨在《謹慎行事》中的清楚描述,律師們經常用「從工作中賺取的高收入填補工作所製造的空虛」。許多律師接受如此嚴苛的工作表,部分原因是他們希望得到自己無暇享受的「額外收入」。不過,一旦律師們習慣了這種生活方式,他們通常會發現,要放棄這種生活去換取一個更為滿意的工作環境已經相當困難。
對於相對地位和「職位利益」的追求也是朝著類似自欺欺人的方向發展。對於包括律師在內的許多人而言,金錢是保持身分的一種方法,花錢則是顯示成就和社會地位的手段。個人薪資的日益透明化使得身分地位的競爭更易於發生,但卻更難獲勝。正如《美國律師》雜誌前編輯史蒂芬.布瑞爾曾經說過的,一旦法律雜誌開始比較律師事務所的薪資,「一位年薪達二十五萬美元且感覺生活十分幸福的合夥人,將因突然發現,在下一區另一家公司工作的同班同學薪資已達三十萬美元,而變得十分不滿」。在諸如「貪婪合作者」之類的網上聊天室,律師事務所薪資計畫的變動很快就家喻戶曉,競爭就開始升級。在法律生涯中,「我是一個律師,請聽我哭訴」是讓人難過又無法擺脫的束縛。競爭的項目不僅僅是薪水,還包括免費的瑜伽課程、寵物保險、內部消息等方面。當然,正如布瑞爾和其他評論者所指出的,向社會公開薪資體制也有一些積極作用,可以阻止隱匿正常收入,曝光不公正的薪資差別。但是,公開化也使得人們在社會地位比較上展開了新一輪的軍備競賽,這裡幾乎沒有勝利者,只有許多失敗者。實際上,社會頂層已經沒有位置容納這些人。「貪婪成癮」點燃了永遠無法滿足的欲望之火。貪心不足的律師總發現別人得到更多的東西。而且,在今天看來能顯示社會地位的商品在明天可能就不具任何意義。待遇優厚的專業人士總能在其他場合找到競爭的目標:旅遊、汽車、時裝、慈善,甚至孩子們的聚會。市場總有無窮無盡的需要。
不僅是律師個人過高地將收入作為評估成就的方式,許多機構在僱用律師時亦難以找到其他更好的報酬方式。由於在所有人的標準裡,金錢都是最重要的,因此相對於其他價值標準,如縮短工作時間或公益事業等,人們在物質報酬方面將較易達成共識。有些事務所力圖降低報酬,並以工作中其他滿足感來替代,但如此就需面臨喪失高素質人才的風險,也無法招聘到對收入有很高預期且有許多選擇的新成員。一旦高薪資的標準建立,它們就會自我固定化;降低薪資就會成為痛苦的事情,豐厚的報酬才會吸引尋求高收入的人。在這種工作環境下,維持高薪資成為必要,於是必然會產生一種被剝奪感和權利感,進而刺激要求更多物質回報的欲望。即使當初在法學院裡對於薪資預期較低的律師,在這種環境下也會陷入收入不斷膨脹的循環。如果不能從事真心喜歡的公益事業,那麼就希望自己的工作至少能得到豐厚的報酬。
結果,這種利益至上的心理反過來導致執業體制付出其他方面的代價。儘管許多律師喜歡獨自執業或者小範圍執業時對時間和案子的控制感,但是他們並不願意承擔隨之而來的財政風險和犧牲。律師一旦獲得某些專業知識,通常就不會親自出馬,而是依靠下屬的勞動去賺取更多的錢。私人律師快速進入具有金字塔式結構的律師事務所,位於頂端的合夥人利用自己的技能、經驗、名氣和關係網,指導和推銷律師獲得收益。在這種安排下,新進律師允許事務所從自己的勞動中謀利,以換取培訓和競爭合作的機會。律師事務所的主要目標就是為所有參與者提供激勵,以防止他們「不負責任」、「掠奪」或「離開」——逃避工作、隱瞞生意或者拉走大批委託人。
(本文轉載自德博拉.羅德新書《律師的貪婪之路》
《紐約客》雜誌的卡通漫畫對於當前私人律師風格做了一相當貼切的詮釋——一個富裕的律師對他的同行說:「我可能得到超值補償,但我得到的超值補償還不夠多。」
過去半個世紀裡,與大多數美國人相比,律師收入一直在大幅度增長。現在,律師的平均收入是其他全職勞工收入的五倍以上,法律職業已經成為位居第二的高收入行業。但是,儘管財富不斷增長,律師的滿意度卻沒有相應上升。事實上,在不同的執業領域,收入和成就感之間並沒有太多的關係。任職於報酬豐厚的大公司員工不滿最為顯著;而在收入相對較低的學術研究機構、公益機構和公共部門的員工,不滿的程度則最低。
律師們的經驗印證了第一章的基本觀點:在最低生活水平之上,金錢不是通往幸福的有效途徑。在沒有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美國現在的薪資水準已經是一九五○年代末期的二倍,但是幾乎沒有報告顯示人們更加幸福了,而據精神健康方面的許多客觀證據顯示,人們的幸福狀況反而變得更為糟糕。研究者經常發現,如果收入超過賴以生存的水平線以上,收入的多寡就與成就感幾乎沒有什麼關聯了。不過,儘管現實如此,律師乃至一般大眾追求財富的願望仍然十分強烈。當然,現在還不是對物質主義及其不滿進行全面分析的時候,但如果不考量更為宏大的社會文化發展趨勢,我們就不可能很好地理解律師的執業環境。
就如同其他西方工業社會,美國也正經歷市民精神和社會價值的淪喪,這些精神和價值本來可以用來抵制市場經濟的衝擊。現在,經濟富裕已經成為美國大學生最重要的生活目標。四分之三的學生認為,這十分關鍵或者非常重要。在過去四分之一個世紀裡,該比例已經增加一倍。所謂富裕的標準也在不斷升高。正如經濟學家茱麗葉.史考爾在《過度消費的美國人》一書中指出,富裕階層的生活標準受到人們廣泛關注和嫉妒。一個人賺越多錢,越認為更多的錢是必不可少的。在律師的收入範圍內,超過三分之二的人認為,他們的工資需要再上漲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才能滿足。差不多四分之三的受調查律師感到經濟上沒有保障,也不確定以後是否能改善。
對更多財富的追求,除了主觀的需要——儘管這些需要顯然也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還包含種種原因。許多律師在加入律師行業的時候都背負著巨額的教育債務。有些律師正需要或預留未來養家糊口的費用,他們所居住的地區房價高昂,而公立學校和公共服務資源貧乏。長時間工作的父母們發現,高質量的兒童看護價格不菲。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要提供自己所認可的體面生活方式,確實需要豐厚的工資。不過,怎樣才算充足則是一個主觀問題,律師們主觀上認為的需求水平,在多種因素的促使下,被急劇地抬高。
其中一個原因涉及參照框架和比較標準。相對收入影響人們的生活福祉,因為它也影響到人們的期望值和社會地位。私人事務所的律師,經常與公司經理、投資銀行家、新興企業家,以及其他高收入專業人士合作或者為他們服務,因此也希望得到與上述群體類似的高收入,特別是這些高收入者擁有與律師類似的學歷文憑,而工作時間卻更少時,律師希望獲得高收入的願望就更強烈。律師越希望直接接觸奢侈生活,就越將奢侈看作是自然和必要的。而且,願望一旦得到滿足,就會招致更多的願望。十八世紀的法國哲學家狄德羅在其至今仍舊非常出名的自傳中曾描述這種經歷:作者在得到一件昂貴的紅色長袍之後,卻發現周圍環境是如此的令人不滿意。逐漸地,為了適應紅袍「高貴而優雅的格調」,他換掉書房所有破舊的裝飾。同樣地,對於當代律師而言,高檔的商業應酬需要高檔的飲食和服飾,高檔的住宅需要高檔的家具,而這一切皆需要高收入來支撐。
不過,昂貴的消費通常並不會產生持久的成就感。一旦新鮮感消失,就需要新的快樂資源。欲望、預期以及比較的標準隨著它們的被滿足而水漲船高。收入達到20 萬美元的人並不比只有其一半收入的人更為快樂。高收入並不能轉化為對薪水的滿足感,這可在針對律師事務所薪資和不滿意水平的比較調查上獲得證實。另外,對許多律師來說,高收入的工作帶來更強烈的被剝奪感,進而刺激他們更為強烈的消費需求。曾在長時間且高強度環境下工作的律師認為,他們有權享有更多商品和服務,以使其生活更便利,休閒時間更充足。這種補償式的消費模式於是就自動定型。正如基茨在《謹慎行事》中的清楚描述,律師們經常用「從工作中賺取的高收入填補工作所製造的空虛」。許多律師接受如此嚴苛的工作表,部分原因是他們希望得到自己無暇享受的「額外收入」。不過,一旦律師們習慣了這種生活方式,他們通常會發現,要放棄這種生活去換取一個更為滿意的工作環境已經相當困難。
對於相對地位和「職位利益」的追求也是朝著類似自欺欺人的方向發展。對於包括律師在內的許多人而言,金錢是保持身分的一種方法,花錢則是顯示成就和社會地位的手段。個人薪資的日益透明化使得身分地位的競爭更易於發生,但卻更難獲勝。正如《美國律師》雜誌前編輯史蒂芬.布瑞爾曾經說過的,一旦法律雜誌開始比較律師事務所的薪資,「一位年薪達二十五萬美元且感覺生活十分幸福的合夥人,將因突然發現,在下一區另一家公司工作的同班同學薪資已達三十萬美元,而變得十分不滿」。在諸如「貪婪合作者」之類的網上聊天室,律師事務所薪資計畫的變動很快就家喻戶曉,競爭就開始升級。在法律生涯中,「我是一個律師,請聽我哭訴」是讓人難過又無法擺脫的束縛。競爭的項目不僅僅是薪水,還包括免費的瑜伽課程、寵物保險、內部消息等方面。當然,正如布瑞爾和其他評論者所指出的,向社會公開薪資體制也有一些積極作用,可以阻止隱匿正常收入,曝光不公正的薪資差別。但是,公開化也使得人們在社會地位比較上展開了新一輪的軍備競賽,這裡幾乎沒有勝利者,只有許多失敗者。實際上,社會頂層已經沒有位置容納這些人。「貪婪成癮」點燃了永遠無法滿足的欲望之火。貪心不足的律師總發現別人得到更多的東西。而且,在今天看來能顯示社會地位的商品在明天可能就不具任何意義。待遇優厚的專業人士總能在其他場合找到競爭的目標:旅遊、汽車、時裝、慈善,甚至孩子們的聚會。市場總有無窮無盡的需要。
不僅是律師個人過高地將收入作為評估成就的方式,許多機構在僱用律師時亦難以找到其他更好的報酬方式。由於在所有人的標準裡,金錢都是最重要的,因此相對於其他價值標準,如縮短工作時間或公益事業等,人們在物質報酬方面將較易達成共識。有些事務所力圖降低報酬,並以工作中其他滿足感來替代,但如此就需面臨喪失高素質人才的風險,也無法招聘到對收入有很高預期且有許多選擇的新成員。一旦高薪資的標準建立,它們就會自我固定化;降低薪資就會成為痛苦的事情,豐厚的報酬才會吸引尋求高收入的人。在這種工作環境下,維持高薪資成為必要,於是必然會產生一種被剝奪感和權利感,進而刺激要求更多物質回報的欲望。即使當初在法學院裡對於薪資預期較低的律師,在這種環境下也會陷入收入不斷膨脹的循環。如果不能從事真心喜歡的公益事業,那麼就希望自己的工作至少能得到豐厚的報酬。
結果,這種利益至上的心理反過來導致執業體制付出其他方面的代價。儘管許多律師喜歡獨自執業或者小範圍執業時對時間和案子的控制感,但是他們並不願意承擔隨之而來的財政風險和犧牲。律師一旦獲得某些專業知識,通常就不會親自出馬,而是依靠下屬的勞動去賺取更多的錢。私人律師快速進入具有金字塔式結構的律師事務所,位於頂端的合夥人利用自己的技能、經驗、名氣和關係網,指導和推銷律師獲得收益。在這種安排下,新進律師允許事務所從自己的勞動中謀利,以換取培訓和競爭合作的機會。律師事務所的主要目標就是為所有參與者提供激勵,以防止他們「不負責任」、「掠奪」或「離開」——逃避工作、隱瞞生意或者拉走大批委託人。
(本文轉載自德博拉.羅德新書《律師的貪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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