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不算騷擾
【聯合報╱2010.06.16 03:29 am
高院法官認為,女性在夏天常露肩腰,所以即使男子對女同事有撫摸肩、腰行為,不構成性騷擾。
本報資料照片
一名已婚男子在PUB對女同事搭肩、摟腰,她左閃右躲仍無法避免,離開PUB後控告對方性騷擾,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判決男子拘役四十日,二審認為女性在夏天常穿露肩、露腰的衣服,肩、腰並非身體隱私處,逆轉改判男子無罪確定。
女子指出,她科技公司的男同事平常就曾用MSN等傳遞私秘訊息,她曾向對方表示兩人只是單純同事關係,應嚴守分際;前年二月間,兩人都獲主管邀請到PUB 喝酒聊天,男同事先搭她右肩,她稍為閃身要避開對方的手,他又用左手環過身體搭在她左肩上。
她再次閃躲,男同事竟用左手直接摟她的腰,她調整坐姿要往前坐避開男同事的手,對方手卻不放,她很受不了男同事行為,卻又不想當面爭吵,只好一言不發先行離去。
事後女子向主管申訴遭該名男同事性騷擾,男同事得知後發了一封電子郵件向她道歉說:「我一定深自反省…請原諒我上周五一切言語與肢體對你不禮貌的行為…」。
法院審理時,男子否認對女同事有搭肩、摟腰等行為,辯稱如有騷擾行為,女同事一定會大聲喝斥或反抗,但對方並沒有這類行為。
一審判決特別指出,對於發生在同學、同事之間的性騷擾行為,可能有其他需考量的因素,導致被害人受騷擾時不會當場反應,傳統錯誤觀念多認為「摸一下有什麼了不起」,為導正社會觀念,才有性騷擾防治法因應而生。
法官認定男子對女同事摟腰的行為,已讓對方心理覺得受侵犯,且腰部屬於與性別有關的身體私處,判他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
不過,二審判決指出,女性的胸部、臀部,有別於男性,屬於女性第二性徵;但肩膀、腰部,男女生理結構沒有太大差別,且女性在夏天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肩、胸不能和胸、臀的隱私性相提並論,即使男子對女同事有撫摸肩、腰行為,仍不構成性騷擾。
【聯合報╱2010.06.16 03:29 am
高院法官認為,女性在夏天常露肩腰,所以即使男子對女同事有撫摸肩、腰行為,不構成性騷擾。
本報資料照片
一名已婚男子在PUB對女同事搭肩、摟腰,她左閃右躲仍無法避免,離開PUB後控告對方性騷擾,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判決男子拘役四十日,二審認為女性在夏天常穿露肩、露腰的衣服,肩、腰並非身體隱私處,逆轉改判男子無罪確定。
女子指出,她科技公司的男同事平常就曾用MSN等傳遞私秘訊息,她曾向對方表示兩人只是單純同事關係,應嚴守分際;前年二月間,兩人都獲主管邀請到PUB 喝酒聊天,男同事先搭她右肩,她稍為閃身要避開對方的手,他又用左手環過身體搭在她左肩上。
她再次閃躲,男同事竟用左手直接摟她的腰,她調整坐姿要往前坐避開男同事的手,對方手卻不放,她很受不了男同事行為,卻又不想當面爭吵,只好一言不發先行離去。
事後女子向主管申訴遭該名男同事性騷擾,男同事得知後發了一封電子郵件向她道歉說:「我一定深自反省…請原諒我上周五一切言語與肢體對你不禮貌的行為…」。
法院審理時,男子否認對女同事有搭肩、摟腰等行為,辯稱如有騷擾行為,女同事一定會大聲喝斥或反抗,但對方並沒有這類行為。
一審判決特別指出,對於發生在同學、同事之間的性騷擾行為,可能有其他需考量的因素,導致被害人受騷擾時不會當場反應,傳統錯誤觀念多認為「摸一下有什麼了不起」,為導正社會觀念,才有性騷擾防治法因應而生。
法官認定男子對女同事摟腰的行為,已讓對方心理覺得受侵犯,且腰部屬於與性別有關的身體私處,判他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
不過,二審判決指出,女性的胸部、臀部,有別於男性,屬於女性第二性徵;但肩膀、腰部,男女生理結構沒有太大差別,且女性在夏天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肩、胸不能和胸、臀的隱私性相提並論,即使男子對女同事有撫摸肩、腰行為,仍不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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