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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是否可設

夜店是否可設於住宅區 中央、地方出現爭議 法源編輯室/ 2011-03-09 臺中市夜店大火,造成九死十二傷的事件,引發民眾對於建築物消防安全的關注,由於外界普遍質疑,臺中市政府未落實執行消防安全檢查、稽查業者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等工作,臺中市副市長昨(八)日指出,曾經詢問過內政部,確認該夜店可設於住宅區才放行,現在卻遭內政部質疑,感到無法理解;內政部官員則表示,臺中市來函時並未說明清楚。 臺中市一家夜店本(三)月六日凌晨發生大火,由於店內隔音泡棉助長火勢,加上逃生動線不良,導致九死十二傷的慘劇,也是近年來傷亡相當重大的公共場所火災事件。這起事件引發民眾對於建築物消防安全的關注,輿論質疑臺中市政府沒有落實消防安檢,才會使得該業者加裝非防火素材,並經常表演高危險性的火舞,但安檢卻年年過關,以致發生大火。內政部長前日也表示,發生火災的夜店,明顯違反多項建築規範,像是起火地點的加蓋夾層部分,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1項本文規定,構成違章建築;該夜店以飲料店辦商業登記,而設置於住宅區,但卻經營酒吧業務,也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等。 對於外界的質疑,臺中市副市長昨日指出,臺中市並未核准有陪侍的飲酒店開設在住宅區,對於該業者以飲料店辦理商業登記,並申請設立在住宅區的案件,臺中市政府曾詢問內政部,當時內政部回覆,有陪酒員的酒吧,屬於特殊娛樂業,受到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限制,不得設置於住宅區,但沒有陪侍的PUB屬於飲食業,並未禁止設在住宅區。此外,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3款雖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但規範的物品只包括固著物,隔音泡棉是黏貼在天花板上,所以不算裝修行為,材質也沒有防火限制。對於副市長的說明,內政部營建署官員則回應,臺中市政府來函時,只詢問飲酒業者是否可以設置在住宅區,並未提及沒有陪侍的PUB。 關於建築、消防安全的相關規範,如依據消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內政部指定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依據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經內政部公告應實施檢驗的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非經檢驗領有合格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及設置使用;參照都市計畫法第34條也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不得有礙居住的寧靜、安全及衛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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