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定 扁家房產存款不得扣押 * 2011-03-04 * 中國時報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為追繳扁家的犯罪所得,聲請酌量扣押扁家的房子、存款等財產,最高法院認為特偵聲請理由不充分,三日裁定駁回特偵組抗告,不得扣押扁家財產確定。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說,由於在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定讞後,負責執行的台北地檢署為了日後沒收、追繳不法所得和罰金,已針對特偵組當年查扣的扁家資產,依職權予以扣押,所以雖然最高法院駁回特偵組抗告,應該不致於會發生扁家脫產的情形,檢方將等收到最高法院裁定後,再研議並採取必要的因應作為。 最高法院在裁定中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扁、珍在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判決確定後,罰金部分,檢方可對扁家的財產直接執行,不必再聲請扣押。 另扁家從瑞士匯回六億三千多萬元,已足以執行起訴認定的四億七千多萬元犯罪所得,沒有再扣押扁家財產必要。特偵組的抗告無理由應駁回。 特偵組去年為對扁珍犯罪所得及判刑併科罰金進行追徵、追繳及扣抵,主張扁、珍兩人併科罰金共約五億九百萬元,向高院聲請查扣扁家在台北市的七筆土地、七筆房屋,四千八百多萬元定存及兩千四百萬元有價證券,價值約四億多元。 去年十二月十五日高院駁回特偵組聲請,依「貪汙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規定,聲請保全應以被告犯罪所得財物或增加的財產為限。特偵組以扁珍因有併科罰金須執行聲請扣押扁家財產,與法律的規定不符。 高院並認為,依特偵組聲請主張,應保全執行經起訴而未扣案的犯罪所得,包括國務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館案等共四億七千多萬元犯罪所得,不是特偵組所主張犯罪所得加上罰金的九億八千多萬元,駁回特偵組聲請。特偵組不服提起抗告,昨日被最高院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via hello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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