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日前通過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草案,明定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應遵守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標準值,不得超過一點五,以防止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超量設計,預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內政部指出,能源管理法第17條規定,新建建築物之設計與建造之有關節約能源標準,由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擬具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草案,規定新建建築物之節約能源,除應符合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標準外,其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節約能源設計,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以提升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日前經部務會報通過,預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內政部表示,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適用範圍為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例如醫院、百貨商場、展覽館等瞬間可能湧入大量人潮之建築物,其應遵守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標準值,即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總容量與該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比值,標準值不得超過一點五,避免建築物超量設計無法達到節能目的。另外,也訂定空調尖峰負荷計算方法及空調負荷計算之輸入參數值等事項,供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運用。
此外,所稱建築物節約能源,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3款規定,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但符合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農舍等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