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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大運選手村統包工程 最有利標評選過程絕無違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表示,依據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經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評選前無須保密。所以徵得「林口國宅暨2017世大運選手村統包工程」最有利標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後,將委員名單公告於最有利評選須知,絕無違法。
本案評選委員會委員係自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等選出,專業領域包含景觀、都市計畫、建築設計、土木工程等,共計12位,其中11位委員出席3月1日最有利標評選委員會。依據該評選委員會出席全體委員決議,第一標最有利標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標最有利標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標最有利標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評選過程公開、公正、公平。
依據政府採購法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
「林口國宅暨2017世大運選手村統包工程」分成第1、2、3標,投標廠商均須投標,採複數決標,第1、2、3標預算金額分別為67億餘元、48億餘元及33億餘元。新工處依照規定不得縮限廠商特定資格,因此以上述3標最低預算金額(33億餘元)十二分之一,即2.8億元,作為投標廠商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淨值之底限,完全符合規定。
新工處同時澄清,林口運動公園從未納入本案基地範圍。而本案基地資訊可利用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資查詢系統,獲得相關資訊;建築專業人士應循正常程序申請,而無須使用「流傳基地圖」。
新工處表示,本案自101年11月7日招標公告至102年2月7日截止投標,等標期間共計93天,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得提出疑義請求機關釋疑或更正招標文件。自招標公告日起,新工處陸續接獲廠商提出疑義,檢視疑義內容,確有部分招標文件意思表示不清、重疊等須澄清事項,必須修正招標文件;加上與世界大學運動總會討論選手村配置調整,以及委辦機關內政部提出增聘評選委員、綠建築、智慧建築、經費、開發範圍等意見;因此,新工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更正公告,共計更正8次,也依法展延等標期30天,給予廠商充分備標時間。
其中更正公告地下層及地上層之最小建造樓地板面積得合併計算,並未減少廠商應建造樓地板面積。而等標期間所有公告內容,應係機關對不特定對象之邀標條件,一切公開透明。
依照本案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甲等綜合營造業,依法分包設計廠商為建築師事務所,以1家為限。其中投標廠商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翁祖模建築師事務所,所提資格證明文件,經新工處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後,再參加最有利標評選;另本案最有利標評選須知係經評選委員審查確認,依規定由評選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給予評分,得分加總並換算為序位,各受評廠商之序位不得相同,且招標公告期間無任何廠商提出疑義,進而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據以辦理最有利標評選。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翁祖模建築師事務所統包團隊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參與最有利標評選之統包企劃書內列有日本「丹下都市建築師事務所」擔任整體規劃及選手村顧問,應屬該公司自行組成統包團隊成員,無涉廠商投標基本資格。
新工處再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公共工程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範例,查詢「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獲得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公共工程履歷」,按該公司99年、101年未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100年10月發生2件職業災害,僅有1件重大職業災害,給予勞安紀錄(配分3分)評分為1分。評選委員再給予其他8項評選項目評分,合計為總得分,轉換為序位(序位1、2、3、…)。
本案所有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最有利標評選須知、補充投標須知、契約等,於招標公告前,已於101年10月送請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法務局、資訊局、工務局及政風處所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檢討修正後,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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