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已加強管理農舍興建
農委會說明,修正內容有5個重點,一、限制林業用地及森林區養殖用地不得興建農舍;特定農業區、森林區農牧用地、都市計畫保護區等農業用地,不得興建集村農舍。二、規定農舍最小興建面積為45平方公尺,且申請人非原起造人者仍應審查農民資格,以避免不肖建商用人頭炒作農地農舍。三、新增5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不予許可興建農舍,避免農舍炒作。四、新增申請興建集村農舍持有的農業用地,應屬同一使用分區,且其取得應滿2年始得申請,以杜絕集村農舍淪於商品化之現象。五、增訂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落實農地農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得廢止許可。
農委會說明,修正內容有5個重點,一、限制林業用地及森林區養殖用地不得興建農舍;特定農業區、森林區農牧用地、都市計畫保護區等農業用地,不得興建集村農舍。
二、規定農舍最小興建面積為45平方公尺,且申請人非原起造人者仍應審查農民資格,以避免不肖建商用人頭炒作農地農舍。
三、新增5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不予許可興建農舍,避免農舍炒作。
四、新增申請興建集村農舍持有的農業用地,應屬同一使用分區,且其取得應滿2年始得申請,以杜絕集村農舍淪於商品化之現象。
五、增訂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落實農地農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得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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