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通勤時間納入工時 數百萬勞工受惠
2015-09-12 03:11:51 聯合報 歐盟法院(ECJ)宣判,無固定辦公室的員工離家前往第一個會面點和離開最後一個會面點回家的路途時間,都要算在工時內計算。
這項判決源於保全系統公司「泰柯」(Tyco)在西班牙的一場訴訟,泰柯二○一一年收掉地區辦公室,導致員工每天必須舟車勞頓到各區上班。
法院判決表示,「員工每天必須長途移動的情況,始於雇主廢除地區辦公室,而非員工意願。要求員工承擔雇主的決定違背歐盟『工作時數規範』(WTD)保障勞工健康與安全的原則,該規範確保勞工獲得最低休息時間。」但許多雇主認為,員工往來與客戶約定地的路途時間不算工時。
歐盟於一九九三年制定WTD,明定勞工工時、休息與放假規定,保障勞工每周平均工時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以確保勞工「健康與安全」。
若根據歐盟法院判決,許多健康照護員、瓦斯管裝配工人和業務的工時恐怕都超過WTD規定。
英國律師格林認為,這項判決將影響數百萬勞工,但員工要和老闆申請「旅途加班費」沒那麼容易。他說,基本工資是英國權利,但非歐盟權利,歐盟沒有全國性基本工資。英國基本工資規定不包括員工離家到任何地方的旅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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