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案土地徵收違憲 地主可提再審爭權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第732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引用的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違憲,美河市案原地主可提再審爭取撤銷土地徵收案,並爭取應有的權利。 記者鄭清元/攝影
台北市政府廿五年前根據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向新北市大坪林段的地主徵收兩百卅九筆農地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其中四十多筆土地、一百八十二名地主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處分敗訴定讞後,以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違憲為由,聲請釋憲。北捷萬隆站旁鄭姓地主也認為北市府十三年前徵收他三筆土地違法,聲請釋憲。
大法官釋憲指出,最高行政法院根據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的部分規定,判決廖姓地主等人敗訴,但兩法允許主管機關為了土地開發,可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需土地外的毗鄰地,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大法官指出,大眾捷運系統屬於徵收條例規定的交通事業,國家得徵收的土地範圍,只有捷運事業所需用地;但與捷運用地在同一街廓且連成同一建築基地、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的土地等毗鄰地,不是交通事業所需的土地範圍,允許徵收是限制人民財產權。
大法官認為,國家為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取得建設經費等目的報請徵收毗鄰地,土地資源利益將重新分配;但毗鄰土地移轉給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犧牲原地主的土地所有權。
大法官指出,政府除了強制徵收,仍有其他方式開發毗鄰地,例如與地主合作聯合或共同開發、市地重劃重新整理土地後分配給地主、區段徵收讓地主得到等值土地等,都是適當且對土地所有權侵害較小的辦法。
參與會議的大法官共十三人,有七名大法官主張徵收毗鄰地違憲,五人部分同意,僅一人投下反對票。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表示,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後,捷運法主管機關交通部應根據大法官解釋修法,本案地主也能獲得再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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