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中華電信民宅私設基地台 住戶2審勝訴可獲賠
高市鳳山1棟大樓的10樓屋內設有中華電信行動通信基地台,遭住戶王信偉等9人舉報、拆除,並以基地台設立長達2年,侵害住戶健康權及居住安寧為由提告求償;1審雖敗訴,但2審認定私設基地台確實會造成住戶心裡恐懼與精神壓力,改判電信公司及出租戶要賠償,而這也成了私設基地台電磁波侵害居住安寧,獲法院判勝訴的首例。
中華電信2009年間與大樓10樓住戶王雨強訂立3年租約,在民宅內私設行動電話基地台,但其他住戶發現後反對並檢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2011年10月4日會同電信警察、當地派出所警員稽查,果真查獲民宅未經許可擅自設立基地台,除被開罰38萬元也強制拆除裝備。
住戶王信偉等9人以故意違反電信法39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意思而簽訂基地台房屋租賃契約,違規在民宅內架設基地台,影響住戶健康權及妨害居住安寧,向王男及中華電信提告求償。
王信偉等9人主張該基地台是鳳山區最大輸出功率基地台,長期發出主管機關基地台監理上限50倍之電磁波侵擾住戶居住安寧,造成同棟住戶長時間且短距離暴露於未經主管機關監理審驗的「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的輻射公害危險區域下;住戶們長期在基地台壓迫下,導致心理恐懼與壓力已超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程度。
出租戶王男辯稱,基地台被舉報拆除時,才從中華電信公司得知其並未向NCC,申請審核在該建物架設。中華電信認為,基地台所發射電磁波符合標準值,對人體健康無危害,且設頻設備均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住戶未能提出積極證據來證明健康不佳說法,認為他們主張不可採信。
1審認為住戶提出證據力不足判敗訴,但2審認定基地台確實是違規私設,且設立2年時間讓住戶飽受精神壓力之苦,足以構成妨害居住安寧,逆轉改判,中華電信公司及出租戶須連帶賠償,每人25000元慰撫金。(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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