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大廠榮譽董長批檢濫用三審制 法務部澄清法源編輯室 / 2009-12-22
針對媒體報導知名晶圓代工大廠榮譽董事長批評台灣檢察官,經常濫用三審制,讓許多無辜百姓或企業遭到長期纏訟等。法務部昨(二十一)日澄清,檢察官對承辦案件,是否要上訴第三審法院,端視二審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且法務部對個案向來秉持不干涉、不介入,不指導的立場。
參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為四年。檢察總長在任期屆滿前,除有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總統始得依同條第10項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因此檢察總長在任期中,除因違法失職,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撤職」,或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等所定應予「免職」情形外,總統並不得令其去職。而應予免職情形,像是犯內亂、外患、貪污等罪經判刑確定,或犯其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經宣告緩刑等。
法務部指出,針對報導前新竹縣長政府採購及收受賄賂案件部分,目前在法院審理中,而政府採購部分,一、二審雖均判決無罪,但二審檢察官認判決違背法令,所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又涉嫌收受賄賂部分,一審雖判決無罪,但檢察官認為法院判決尚有違誤,提起上訴,目前尚在二審審理中。至於該榮譽董事長涉及「和艦案」中,針對商業會計部分,雖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已撤銷原無罪判決,發回二審繼續審理,顯見檢察官上訴非無理由。
法務部強調,檢察官對於所承辦案件,是否要上訴第三審法院,端視二審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且法務部對於個案向來秉持「不干涉」、「不介入」、「不指導」立場。但基於督導檢察行政立場,法務部已要求各級檢察官對於法院所為無罪判決,是否上訴應審慎檢視研析認事用法有無違誤,不要為上訴而上訴,以防制濫行起訴或上訴,保障人權。
針對媒體報導知名晶圓代工大廠榮譽董事長批評台灣檢察官,經常濫用三審制,讓許多無辜百姓或企業遭到長期纏訟等。法務部昨(二十一)日澄清,檢察官對承辦案件,是否要上訴第三審法院,端視二審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且法務部對個案向來秉持不干涉、不介入,不指導的立場。
參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為四年。檢察總長在任期屆滿前,除有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總統始得依同條第10項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因此檢察總長在任期中,除因違法失職,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撤職」,或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等所定應予「免職」情形外,總統並不得令其去職。而應予免職情形,像是犯內亂、外患、貪污等罪經判刑確定,或犯其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經宣告緩刑等。
法務部指出,針對報導前新竹縣長政府採購及收受賄賂案件部分,目前在法院審理中,而政府採購部分,一、二審雖均判決無罪,但二審檢察官認判決違背法令,所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又涉嫌收受賄賂部分,一審雖判決無罪,但檢察官認為法院判決尚有違誤,提起上訴,目前尚在二審審理中。至於該榮譽董事長涉及「和艦案」中,針對商業會計部分,雖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已撤銷原無罪判決,發回二審繼續審理,顯見檢察官上訴非無理由。
法務部強調,檢察官對於所承辦案件,是否要上訴第三審法院,端視二審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且法務部對於個案向來秉持「不干涉」、「不介入」、「不指導」立場。但基於督導檢察行政立場,法務部已要求各級檢察官對於法院所為無罪判決,是否上訴應審慎檢視研析認事用法有無違誤,不要為上訴而上訴,以防制濫行起訴或上訴,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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