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院初審通過 最快 6 月 1 日施行法源編輯室/ 2011-04-07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六)日初審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草案,除了刪去原先「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的豁免項目外,不屬於保育類的珊瑚也不列入課徵範圍,在行政、立法部門的默契下,奢侈稅可望提前在六月一日施行。 依據通過的草案內容,民眾如果出脫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的話,將按照實價課徵百分之十五;如果出脫持有期間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的話,則按照實價課徵百分之十。至於高額消費的貨物,例如小客車、直升機、遊艇、飛機、超輕型載具等,單價在三百萬元以上的話,也將課以百分之十的奢侈稅。 此外,依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第2條第1項第5款,消費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單價若超過五十萬元,也將課以百分之十的奢侈稅,但因為珊瑚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所規定的保育類動物,因此初審通過的草案加上「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包括之」的但書,而將珊瑚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 至於民間團體要求列入預售屋、農地農舍,並延長持有期限為三年等訴求,則全未列入。財政部表示,預售屋並非實品,僅為權利轉讓,已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中有處理,而農地農舍等違法使用,變更為豪宅者,也已在積極查核,因此不宜納入,其並強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是政府為了使房市更加合理健全所訂定,而不是要打擊房市,因此不考慮延長持有期限為三年。 另依據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第5條第10款原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項目排除課徵奢侈稅,但因為遭到多位立委質疑是空白授權,該款在審議過程中被刪除,另外增列免課徵奢侈稅項目,包括因為非自願離職、調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購入持有未滿二年的新房地、個人自住房屋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售以及銷售因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的房地產者。
購屋糾紛多 預售屋是申訴榜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房屋糾紛為去年國人所有申訴糾紛排行榜第一名,3030件糾紛案已佔所有申訴糾紛一成,其中尤以「預售屋」糾紛最為嚴重。發現六大缺失,包括:建商未提供驗收條款或未記載交屋保留款、未明確記載開工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未記載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未經買方同意更換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及交屋期限不明確、未記載建物第一次登記的稅費負擔約定,以及未記載賣方對廣告之義務而且違約金收取過高。 消保官莊惠媛指出,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基本上就像購買一個夢想,且大部分消費者必須要花掉一生積蓄才能買回一個窩,但因為預售屋不像成屋,有實體房屋可供檢視,就得預先和房屋業者訂契約先行付款,最後往往因期待有落差而陷入糾紛成為惱人之痛。 莊惠媛呼籲,民眾購屋前為了維護權益,應先瞭解內政部先前訂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尤其針對預售屋挑購提出「八大提醒」,包括:一、確認並履勘預售屋位址;二、攜帶捲尺、相機參觀樣品屋;三、看建築執照影本、執照核准圖說;四、審閱契約並瞭解契約內容;五、索取並保留廣告文案;六、詳實紀錄銷售現場建材資訊;七、洞悉成交紅單、假客戶等銷售手法;八、選擇合法代銷業者,以免受騙上當。 【2009/03/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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