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土地交易登錄交易價格 法源編輯室/ 04-19 為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十八)日審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強制土地交易登錄交易價格。若未依規定登錄者,依同草案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有立委表示,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的前提下,開放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資訊共享,整合具有參考價值的不動產資訊系統,並助於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及不動產相關產業的發展。同時,為避免民眾產生申報交易價格可能移作稅捐機關課稅使用的疑慮,申報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的用途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日期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同條但書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另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各款的規定為準。
事實上,內政部目前已建立不動產交易登錄機制,提供給民眾查詢不動產交易的成交資訊,但由於不強制登錄交易價格,並非所有的不動產業者都參加登記,成交價格只能供民眾作參考。另參照內政部72年9月2日台內地字第181937號釋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得選擇按公告土地現值或較高的實際移轉現值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權利人及義務人可自行協議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抑或按較高的實際移轉現值申報。
有立委表示,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的前提下,開放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資訊共享,整合具有參考價值的不動產資訊系統,並助於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及不動產相關產業的發展。同時,為避免民眾產生申報交易價格可能移作稅捐機關課稅使用的疑慮,申報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的用途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日期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同條但書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另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各款的規定為準。
事實上,內政部目前已建立不動產交易登錄機制,提供給民眾查詢不動產交易的成交資訊,但由於不強制登錄交易價格,並非所有的不動產業者都參加登記,成交價格只能供民眾作參考。另參照內政部72年9月2日台內地字第181937號釋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得選擇按公告土地現值或較高的實際移轉現值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權利人及義務人可自行協議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抑或按較高的實際移轉現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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