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繼承人請求酌給部分遺產 民法繼承編將設限制法源編輯室/ 2011-04-06 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未來非繼承人包括情婦、媳婦與女婿等要舉證生前被撫養,且生活陷於困難,才可直接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扶養程度、需求等,請求酌給部分遺產,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酌定,並且省略須經親屬會議決定程序。 此外,法務部還另增訂,未來子女如果不孝,沒有善盡扶養責任,在父母過世時將無權爭取遺產。父母生前只要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資料證明,確定不願意給遺產,不孝子女就將喪失繼承權。而且爭取遺產的請求權時效,也將限縮到二到五年,至於未來法定遺囑製作方式,將可以用電腦打字、影音紀錄、等方式製作,不再限制一定要手寫。 參照現行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而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依同法第1149條規定,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又繼承人若有同法第1145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即喪失其繼承權。而立遺囑依同法第1189條規定,應以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等方式。 事實上,法務部表示,親屬會議當初立法精神在於由男性長輩決定家庭事務,但是現代家庭成員簡單,親屬會議召開不易,導致當事人為爭取財產一再奔波,希望藉由修法解決爭議。又未來口述遺囑可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書面文件替代,或用影音紀錄完成;若立遺囑人為失語人及聾啞人,無法在公證人前口述意旨,可以用其他替代方式立遺囑,不再做強制性規定。
購屋糾紛多 預售屋是申訴榜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房屋糾紛為去年國人所有申訴糾紛排行榜第一名,3030件糾紛案已佔所有申訴糾紛一成,其中尤以「預售屋」糾紛最為嚴重。發現六大缺失,包括:建商未提供驗收條款或未記載交屋保留款、未明確記載開工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未記載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未經買方同意更換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及交屋期限不明確、未記載建物第一次登記的稅費負擔約定,以及未記載賣方對廣告之義務而且違約金收取過高。 消保官莊惠媛指出,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基本上就像購買一個夢想,且大部分消費者必須要花掉一生積蓄才能買回一個窩,但因為預售屋不像成屋,有實體房屋可供檢視,就得預先和房屋業者訂契約先行付款,最後往往因期待有落差而陷入糾紛成為惱人之痛。 莊惠媛呼籲,民眾購屋前為了維護權益,應先瞭解內政部先前訂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尤其針對預售屋挑購提出「八大提醒」,包括:一、確認並履勘預售屋位址;二、攜帶捲尺、相機參觀樣品屋;三、看建築執照影本、執照核准圖說;四、審閱契約並瞭解契約內容;五、索取並保留廣告文案;六、詳實紀錄銷售現場建材資訊;七、洞悉成交紅單、假客戶等銷售手法;八、選擇合法代銷業者,以免受騙上當。 【2009/03/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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