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
中央社 – 2012年1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第696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平等原則,應自釋憲公布日起最遲2年失效。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股票利息、存款利息、收租等)應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財政部另於76年函釋指出,夫妻分居而分別報稅,仍以合併後的稅率計算,再依個人所得占合併後的總額比例分別補徵。
台北市1名蔡姓婦人與丈夫分居20年,她民國8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000餘萬元,被要求補繳新台幣54萬多元稅金。蔡婦不服,認為非薪資所得合併報繳,她反而要繳更多稅,打行政訴訟卻敗訴定讞。
蔡婦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的函釋,強制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導致收入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有違平等原則聲請釋憲。
釋憲文指出,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除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應在釋憲公布日最遲2年失效,大法官也認為,財政部76年的函釋,導致低所得一方需負擔與其所得失衡的較重稅負,也有違租稅公平,不可再援用。
此外,大法官認為,如因有無婚姻致加重納稅人經濟負擔,形同對婚姻的懲罰,也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的本意。
法界人士指出,釋憲符合租稅公平性,但這項釋憲主要針對的是「非薪資所得」的部分,對社會的影響有限,畢竟主要納稅義務人多以薪資所得為主。
司法院表示,財政部民國98年已另頒函釋,就夫妻分居的報稅計算有所規定,因此類似蔡姓婦人的狀況近年應該已減少。蔡婦的補稅官司雖已定讞,但可根據這次釋憲提出再審,但在98年新函釋發布之前的其他類似蔡婦的個案,就沒有救濟管道
中央社 – 2012年1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第696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平等原則,應自釋憲公布日起最遲2年失效。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股票利息、存款利息、收租等)應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財政部另於76年函釋指出,夫妻分居而分別報稅,仍以合併後的稅率計算,再依個人所得占合併後的總額比例分別補徵。
台北市1名蔡姓婦人與丈夫分居20年,她民國8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000餘萬元,被要求補繳新台幣54萬多元稅金。蔡婦不服,認為非薪資所得合併報繳,她反而要繳更多稅,打行政訴訟卻敗訴定讞。
蔡婦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的函釋,強制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導致收入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有違平等原則聲請釋憲。
釋憲文指出,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除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應在釋憲公布日最遲2年失效,大法官也認為,財政部76年的函釋,導致低所得一方需負擔與其所得失衡的較重稅負,也有違租稅公平,不可再援用。
此外,大法官認為,如因有無婚姻致加重納稅人經濟負擔,形同對婚姻的懲罰,也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的本意。
法界人士指出,釋憲符合租稅公平性,但這項釋憲主要針對的是「非薪資所得」的部分,對社會的影響有限,畢竟主要納稅義務人多以薪資所得為主。
司法院表示,財政部民國98年已另頒函釋,就夫妻分居的報稅計算有所規定,因此類似蔡姓婦人的狀況近年應該已減少。蔡婦的補稅官司雖已定讞,但可根據這次釋憲提出再審,但在98年新函釋發布之前的其他類似蔡婦的個案,就沒有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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