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可能因酒駕判刑確定丟飯碗,公務人員若酒駕判刑確定,也同樣會被免職!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謝文定昨天表示,公務人員若因酒駕判有期徒刑確定,主管機關可立即予以免職;至於行政罰則部份,公懲會也已研擬新的酒駕懲戒標準,朝加重罰則的方向修正。
馬政府厲行酒駕取締,並加重酒駕刑責,勞工若是酒後駕車被處有期徒刑確定後,連一毛資遣費都拿不到,就會被老闆直接解僱。相較於一般勞工,公務人員雖有保障機制,但同樣可能因酒駕丟了飯碗。
謝文定表示,公懲會內部有根據酒駕肇事嚴重程度,分別訂定處罰標準,但即使是最重的處分,也不會將其撤職。但他也說,隨著社會對酒駕議題愈來愈重視、刑責也愈來愈加重,公懲會已著手檢討相關標準,朝向愈來愈嚴方式修正,考量將撤職也納入酒駕處分之中。
謝文定指出,公務人員觸法,一般需面臨三種法律罰則,包括刑法、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這三項並不牴觸。不過,公懲會採不告不理的方式,除用人機關可自行處分外,除非監院、內政部、五個院轄市將案件移送公懲會,才會對公務員做出行政懲處。
至於,一般公務機關是否能立刻給予公務員免職處分?銓敘部官員指出,公務人員違法或酒駕情況發生時,一般都是由各主管機關依《考績法》做懲處,嚴重者則移送公懲會處理;但若是酒駕肇事判刑確定,主管機關可依《考績法》或《公務人員服務法》立刻處以兩大過免職處份。
陳志賢/台北報導
依據司法院網站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自八十六年起迄今,共審議六十二件公務員酒駕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員警酒駕案,最知名案件是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上校庭長湯光隆酒駕肇事案。公懲會對酒駕犯行嚴重者,懲戒處分最重是記過兩次。
六十二件公務員酒駕案,其中五十七件是員警酒駕案占大多數。其餘五件分別是最高軍事法院上校庭長湯光隆、名間鄉某村幹事、公路總局某幫工程司、台東縣某國小老師、海巡署辦事員。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公務員酒駕案件,最重懲戒處分是記過兩次,有卅件;另有廿八案是記過一次;也有三案是記申誡一次;不受懲戒僅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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