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國際公約意旨 行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男女訂婚、結婚年齡一致 法源編輯室/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婦女歧視等公約的意涵,行政院院會昨(二十四)日通過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的最低訂婚年齡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十七歲及十八歲,以充分實行男女平權概念,並期望能提升臺灣人權指標。 法務部表示,依據現行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依據同法第980條也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由於婚姻為一切親屬生活關係的根源,所以婚姻之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才能承認有效。就男女的訂婚或結婚部分設定最低年齡限制,即屬於婚姻成立實質要件之一,可以因此杜絕早婚的弊害,以維護國家、民族的衛生健康。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當初針對男女的訂婚、結婚最低年齡設置差別性規範,原本是考量到男女身心發展狀態不同,但由於現今社會男女接受教育的機會均等,而且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4項前段、第26條前段等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對於男女的最低訂婚、結婚年齡是否還有需要差別化規範的必要,不無疑問,因此,行政院昨日通過修正草案,將男女的最低訂婚年齡定為十七歲、最低結婚年齡定為十八歲,以消除形式上歧視,並期符合時代潮流。 其他關於婚姻的相關規範,依據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依據該法第1003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一方濫用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參照同法第1017條第1項也規定,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via hello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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