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國際公約意旨 行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男女訂婚、結婚年齡一致 法源編輯室/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婦女歧視等公約的意涵,行政院院會昨(二十四)日通過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的最低訂婚年齡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十七歲及十八歲,以充分實行男女平權概念,並期望能提升臺灣人權指標。 法務部表示,依據現行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依據同法第980條也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由於婚姻為一切親屬生活關係的根源,所以婚姻之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才能承認有效。就男女的訂婚或結婚部分設定最低年齡限制,即屬於婚姻成立實質要件之一,可以因此杜絕早婚的弊害,以維護國家、民族的衛生健康。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當初針對男女的訂婚、結婚最低年齡設置差別性規範,原本是考量到男女身心發展狀態不同,但由於現今社會男女接受教育的機會均等,而且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4項前段、第26條前段等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對於男女的最低訂婚、結婚年齡是否還有需要差別化規範的必要,不無疑問,因此,行政院昨日通過修正草案,將男女的最低訂婚年齡定為十七歲、最低結婚年齡定為十八歲,以消除形式上歧視,並期符合時代潮流。 其他關於婚姻的相關規範,依據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依據該法第1003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一方濫用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參照同法第1017條第1項也規定,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購屋糾紛多 預售屋是申訴榜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房屋糾紛為去年國人所有申訴糾紛排行榜第一名,3030件糾紛案已佔所有申訴糾紛一成,其中尤以「預售屋」糾紛最為嚴重。發現六大缺失,包括:建商未提供驗收條款或未記載交屋保留款、未明確記載開工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未記載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未經買方同意更換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及交屋期限不明確、未記載建物第一次登記的稅費負擔約定,以及未記載賣方對廣告之義務而且違約金收取過高。 消保官莊惠媛指出,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基本上就像購買一個夢想,且大部分消費者必須要花掉一生積蓄才能買回一個窩,但因為預售屋不像成屋,有實體房屋可供檢視,就得預先和房屋業者訂契約先行付款,最後往往因期待有落差而陷入糾紛成為惱人之痛。 莊惠媛呼籲,民眾購屋前為了維護權益,應先瞭解內政部先前訂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尤其針對預售屋挑購提出「八大提醒」,包括:一、確認並履勘預售屋位址;二、攜帶捲尺、相機參觀樣品屋;三、看建築執照影本、執照核准圖說;四、審閱契約並瞭解契約內容;五、索取並保留廣告文案;六、詳實紀錄銷售現場建材資訊;七、洞悉成交紅單、假客戶等銷售手法;八、選擇合法代銷業者,以免受騙上當。 【2009/03/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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