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洩密案 改判1年3月定讞
2015-02-13 02:37:16 聯合報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及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一審法院從重依違反三次通保法判刑一年二月、可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黃破壞司法威信、行為可訾,加重改判一年三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四十五萬五千元定讞。
高院判決指出,黃世銘供稱前年八月卅一日向馬英九總統報告司法關說案後,馬當天就轉告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四天後他接到馬的電話指示,又另起意報告江院長。
全案源於特偵組調查立法院長王金平等人是否替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案件還沒偵結,時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卻在前年八月卅一日、九月一日報告馬總統。黃三天後再報告前行政院長江宜樺,過兩天開記者會揭露,他被起訴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
一審法院調查,黃世銘兩次會見馬總統,分別交付兩份專案報告,但都是說明特偵組偵辦司法關說疑案,兩次報告的內容相同,最後一報告不算洩密,只構成一罪,另外他向行政院長報告、開記者會揭露,又犯兩次洩密及違反通保法,依法定刑較重的通保法判刑,三罪各判五月、五月、六月徒刑。
高院調查,黃世銘不只向馬總統報告柯建銘司法關說案,另洩漏檢方偵辦前法官陳榮和貪汙案、柯建銘涉嫌關說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假釋行賄案、全民電通更一審證人涉嫌偽證案等案;黃世銘第二次報告馬總統,多交付「各方通話時間內容」附件,第二次報告的洩密內容增加,應構成犯罪,但兩次犯行屬接續犯,僅論一罪,但刑度要加重。
高院合議庭認為,黃世銘損害檢察官捍衛司法權獨立性格的形象,侵害通訊秘密自由,使人民不信任檢方偵查作為;法官審酌黃的動機是不容許立委關說司法、立意良善,三次違反通保法各判六月、五月、六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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