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跨國避稅 全球聯手追繳
iPhone、iPad、iPod等蘋果系列產品在全球的熱銷已經為自己構建了一個數量龐大、忠誠度高的「粉絲圈」,每次新產品的發佈和上市都能吸引全球消費者的注意力,蘋果公司的設計、蘋果企業領導的個人魅力都在為這家企業塑造全球影響力。
然而,在全球範圍內,蘋果公司卻成為許多國家政府指責的對象,除了在亞洲展現的「血汗工廠」一面外,蘋果公司更被貼上了避稅、逃稅的標籤。
實際上,被指責和調查的不只是蘋果公司,亞馬遜、星巴克等廣為人知的企業也「榜上有名」。
2014年12月17日,歐洲委員會宣佈將對政府在稅收優惠方面的調查擴大到歐盟所有成員國,要求所有成員國提供稅收事先裁定操作信息,以及2010到2013年間接受稅收事先裁定的企業名錄。2013年,歐洲委員會已經要求一些成員國提供相關信息。
作出這一決定的背景是,歐洲委員會發現一些成員國給予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定價、成本分擔協議等稅收事先裁定方式提供稅收政府補助,使得這些企業收入大部分免於繳納所得稅。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11月6日,歐洲委員會已經啟動了對蘋果公司和星巴克的正式調查程序,10月7日,啟動了對亞馬遜的正式調查程序。
歐洲委員會負責市場競爭政策的委員薇絲塔格(Margrethe Vestager) 稱,「我們需要全面瞭解歐盟內的稅收事先裁定,來確定單一市場內的競爭是不是因為某些選擇性稅收優惠被扭曲了。我們將利用這些信息為公平的稅收而抗爭。」
而早在幾年前,美國就啟動了對微軟、惠普、蘋果等企業的境外轉移利潤調查,調查結果發現,這些企業通過稅務法規的漏洞進行避稅,給美國帶來幾十億至幾百億美元的損失。目前美國正在討論稅法改革,以改變這一現狀。
《鏡報》報導稱,英國等國家也已經和大陸聯手,追查蘋果、亞馬遜等跨國企業的避稅行為。
歐洲委員會2014年6月開展的針對愛爾蘭等國家給予蘋果公司的稅務優惠調查認為,該項優惠涉嫌操作不當且違法,因此宣佈11月6日開始正式深度調查程序。
美國參議院2013年的調查報告認為,蘋果公司的海外稅率低到不可思議,該企業涉嫌利用美國稅法漏洞轉移利潤和避稅。
蘋果2014年財報顯示,蘋果公司的全球淨銷售額為1827.95億元,全球有效稅率為26.1%,所得稅準備為139.73億元。這份財報沒有給出蘋果公司在各個國家分別的所得稅率、稅額和稅基。不過,2013年,美國參議院報告顯示,2011年,蘋果公司稱全球有效稅率為24.2%,該稅率包括美國聯邦稅率20.1%,州稅率2.3%,海外稅率1.8%。但實際上,蘋果公司負擔的有效稅率遠遠小於這些數字。
美國參議院報告稱,蘋果公司告訴調查人員,其2011、2010、2009年的海外稅率分別是0.05%、0.06%、0.1%。報告稱,由於極低的稅率,蘋果公司2011年和2012年避免了125億美元的美國聯邦稅。
英國媒體稱,蘋果公司公佈,2013年在英國收入1億英鎊和5900萬英鎊利潤,繳納1140萬英鎊的稅額。但專家估計,當年蘋果公司在英國的銷售額高達100億英鎊。英國企業所得稅率為20%。而若按實際收入計算的話,蘋果公司在英國的稅率還不到1%。
澳大利亞媒體《澳大利亞金融觀察》稱,自從2002年以來,蘋果公司在澳大利亞的銷售額總計約有270億澳元,但是只向澳大利亞稅務部門支付了營業額0.7%的稅額。該媒體估計90億澳元的利潤都被轉移到了避稅天堂。
雪梨大學高級講師Antony Ding稱,這意味著,買一台600澳元的iPad,550澳元都流向了蘋果愛爾蘭公司,其中220澳元不用向世界上任何國家和地區繳稅。
美國企業最高所得稅為35%,在全球排前列。美國參議院報告稱,蘋果公司之所以能夠躲避掉高額稅款,是利用了美國稅法中的漏洞,通過設在海外低稅率國家、地區的子公司,將利潤轉移到避稅天堂。
按照美國稅法,居民公司(在美國境內根據美國法律組成或創建的公司)就其來源於全世界的所得納稅。但是美國稅法中的一些例外條款規定,只要海外的利潤用於再投資、沒有返回美國國內,該公司就可以暫時不為這部分利潤繳稅。同時,蘋果公司通過和海外子公司簽訂(研發)成本分攤協議,將部分知識產權收益轉移到海外。在此之上,蘋果公司又以「當地大型僱傭者」身份,和愛爾蘭政府協商了極低的稅率。
蘋果公司的全球銷售分為兩大部分,其愛爾蘭子公司蘋果國際銷售公司(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ASI)負責除美洲之外的銷售業務,美國總公司負責南北美洲地區的銷售。ASI負責從第三方製造商,比如中國的富士康,廉價購買蘋果產品,再以高價把產品賣給蘋果國際分銷公司(ADI),再銷往歐洲、非洲、大洋洲、中東、印度、亞太等地的蘋果零售店或蘋果經銷公司。這樣一來,ASI接收除了美洲以外的全球所有銷售收入。
蘋果公司2014年財報顯示,當年除美洲地區外所有淨銷售額為1175.63億美元。當年毛利705.37億美元,毛利率38.6%,國內和海外淨銷售額分別占比38%和62%。
美國參議院的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4月,蘋果有1450億美元現金儲備,其中大約1020億美元存在海外。在這筆龐大的海外現金中,有740億美元存放於愛爾蘭子公司。而在2009~2012年,蘋果公司幾乎沒有為這筆現金繳納稅款。
蘋果選擇在愛爾蘭收錢的重要原因就是,愛爾蘭的企業所得稅非常低,只有12.5%。不僅如此,作為歐盟成員國的愛爾蘭,與歐盟其他成員國之間的交易,免繳所得稅。
歐洲委員會公開的調查報告顯示,最早在1990年,蘋果公司就以在當地僱傭了1500人左右、最大僱傭者的身份,向愛爾蘭政府爭取減少稅基。
1991年,蘋果公司和愛爾蘭政府達成稅收事先裁定,規定蘋果在愛爾蘭註冊成立的子公司、ASI的母公司——蘋果歐洲運營公司(AOE)淨利潤為運營費用的65% 到20%(如果運營費用高於6000萬~7000萬美元)。而ASI在愛爾蘭的淨利潤按運營費用的12.5%(排除再銷售的材料)計算。這一協議一直執行到2007年。
2007年,重修修訂的協議將淨利潤定為AOE運營費用的10%~20%、知識產權收入的8%~9%。ASI的淨利潤為其在愛爾蘭運營費用的8%~18%。
歐洲委員會調查報告顯示,即使是當時的磋商記錄也稱,這個裁定數額「沒什麼經濟依據」。
報告說這些稅收事先裁定為蘋果在愛爾蘭爭取到了低於2%的稅率。2011年,ASI為220億美元的銷售額僅支付了1000萬美元的所得稅,稅率僅為0.05%。需要說明的是,儘管ASI繳納了一部分稅,這個在愛爾蘭成立的公司聲稱不屬於任何國家、地區的稅務居民。
美國參議院報告稱,蘋果還通過成本分攤協議(cost sharing agreement)來轉移利潤。成本分攤協議是轉讓定價的一種形式。蘋果總公司和ASI、蘋果歐洲運營公司(AOE)之間簽署有成本分攤協議。通過這個協議,ASI和AOE擁有了蘋果產品知識產權在海外地區的經濟權益即專利使用費用。美國法律允許美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可以留取通過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直到這家海外子公司把利潤轉回美國才需要交稅。蘋果公司在美國參議院的聽證會上明確表示,沒有將利潤轉回國內的打算。
蘋果公司利用的美國稅法中的漏洞還有「同一國家例外」。
「同一國家例外」允許在同一國家內的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免除繳稅。蘋果國際運營公司(AOI)、AOE、ASI、ADI等都是在愛爾蘭成立的蘋果子公司,AOE、ASI等子公司付給母公司AOI的股息不必納稅。根據愛爾蘭稅法,AOI不是愛爾蘭的稅務居民,不必向愛爾蘭繳稅。蘋果公司稱,2009到2011年,AOI的淨收入佔到蘋果全球淨利潤的30%。
AOI是蘋果公司在海外最高級別的子公司,是其他海外分支的母公司,由蘋果直接和間接100%控制,1980年在愛爾蘭註冊。儘管AOI和蘋果其他在愛爾蘭的分公司共享一個通訊地址,但是AOI在愛爾蘭沒有實體、也沒有任何僱員。AOI的三名主管和官員同時也是其他蘋果公司的僱員,其中兩位是蘋果總公司的僱員,住在加州,另一位是蘋果國際分銷公司的主管,住在愛爾蘭。在2006到2012年33次董事會議中,32次都是在蘋果加州總部開的。
歐洲委員會的報告顯示,不僅愛爾蘭給予蘋果公司的稅收事先裁定的低納稅收入沒有經濟依據,從1991年執行到現在的優惠政策(2007年修訂過),執行期限似乎也太長了。該報告舉例稱,歐盟其他成員國對於稅收事先裁定價格的有限期一般是3~5年。
儘管愛爾蘭稅務部門堅稱,蘋果公司繳納的稅額和其在愛爾蘭的經營活動相一致,歐盟仍然認為蘋果公司享受了長期稅收優惠。
而在美國參議院看來,蘋果公司在愛爾蘭設立的子公司,可以看作是為了稅務目的設立的,因為產品從第三方生產商(中國企業)到ASI、再到ADI這個程序中,產品的實際所在地並沒有經過愛爾蘭,而是從生產商直接運送到最終銷售商、零售商店。
歐盟和美國都認為,儘管蘋果在操作上很好的借鑒了經濟合作組織(OECD)的「公平原則」,但是結果並不符合這個原則。
面對這些質疑,蘋果公司在聲明中辯稱,公司「所有的業務都遵循最高的企業道德標準,符合相關法律及會計準則的要求……我們為本公司的所有貢獻感到無比自豪」。蘋果公司稱其一直在繳納數額龐大的稅費,為地方政府、州政府及聯邦政府提供了財政支持。「在2012財政年度上半年當中,我們的美國業務已經創造了將近50億美元的聯邦及州所得稅。蘋果公司已經躋身於美國頂尖所得稅納稅大戶的行列……我們絕大多數員工都在美國,在全美50個州的全職員工總數超過了4.7萬人。」
愛爾蘭投資發展局全球首席執行官Martin D.Shanahan表示,這不是一個國家的問題,因為各國的稅收制度是存在差異性的,有一些公司利用各個國家之間稅收體制的差異性而實現了少交稅的目的。愛爾蘭也非常積極地參與到這個層面的討論當中來,做了一些改變。
美國《國會研究》2011年發佈的一份報告稱,1952年美國公司稅占聯邦稅收的32.1%,個人稅和工薪稅各佔42.2%和9.7%。現在,公司稅僅佔8.9%,個人稅和工薪稅各佔41.5%和40%。
美國參議院報告援引Audit Analytics研究稱,從2008到2012年,向SEC報告稱將未繳稅收益用於海外無限期再投資的羅素3000企業增加了11.4%,未繳稅投資數額增長了70.3%。
受二十國集團委託,2013年,OECD發起了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該行動計劃試圖以「稅收要與實質經濟活動和價值創造相匹配」為原則,重新界定國際稅收規則;尤其要避免跨國企業利用國際稅收規則的不足,以及各國稅制差異和征管漏洞,造成對主權國家稅基的侵蝕。
2014年9月,OECD公佈了7項成果。OECD稅務政策中心主任聖亞當斯(Pascal Saint-Amans)稱,大型跨國企業試圖通過法律安排、減少繳稅的行為備受關注。「這是不公平的,也不應該,因此我們要解決國際性的稅務問題,改變規則,讓這種行為難以再發生。」
7項成果對轉移定價有了新的定義,參與國同意採取各國獨立的稅務模式,即公司在每個國家都要單獨報稅、利潤等。不過,這些意見尚需稅務部門批准。共有44個國家參與該項目,其中34個OECD成員國,10個非OECD成員國。大陸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以OECD合作夥伴身份參與BEPS行動計劃,與OECD成員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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