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檢察官的一天
2017/02/17
文 / 鄭子薇
她一早走進辦公室,花了1小時又20分鐘把4件桌上的新案卷證看完,平均20分鐘1件,接著針對這些新案以及還沒完成的舊案,發函各公部門、私人機構調資料、發傳票傳訊被告及證人、擬定偵辦計畫、擬定庭前筆錄(開庭前預備要問證人及被告的問題)及指示警察補充調查。到了11點,她接到司法警察的電話,跟她說被告電話又換了,需要跟她討論一件檢警合作辦理、正在監聽的走私毒品案件。警察20分鐘後到,這20分鐘內,她利用時間,在一些要發出去的公文上蓋章,警察來後,她花30分鐘跟警察討論未來的偵辦方向。
這天下午她花了4個小時寫完4個案件的結案書類,有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平均每個案件寫4頁,1個小時結1件。她想,這算是輕鬆的一天,畢竟,昨天寫的案件中,證人、資料眾多,光是整理所有證人的陳述和證據就花2個小時以上。
寫完這些書類後,天已黑了。她開始猶豫要不要出去吃飯,還是加班再寫一些書類,或是留下來看隔天上午開庭的卷。看看這個月的未結案報表,她最後決定加班多寫2、3件結案書類,否則,這個月的未結案件就要超過150件了。回到家,已經是晚上9點過後的事。
隔天一早到辦公室,她準備開庭,這是她這個禮拜第3次開庭,也是最後一次開庭。她雖然很想再多開庭,傾聽雙方的心聲,但是法警人力不足,所以很難再多開庭,又為了不讓當事人遇到塞車,所以通常將上午庭期時間訂在9點30分到12點。2個半小時內,她排了8個庭,平均一個庭約20分鐘,只有這樣,才能消化掉上個月的新案,不要讓當事人等太久才開庭。開完庭的下午,因為適逢選舉,她跟主任一起去參加一個反賄選的座談會,內心想著今天可能又沒辦法結案了,因為再隔天她要值外勤,她得與法醫、書記官一起去驗屍。
她想著,在她服務的地檢署,一個檢察官每個月平均分得60件新案(不包含簡易類型的案件),這意味著必須一個月結60個案件,才能夠達到收支平衡。她3月上班日23天,扣除內、外勤值班3天,上班日約20天。如果1天工作8小時,加上一個月20小時的加班上限(加班超過20小時,不給付加班費也不得補休),實際工作時間180小時,在完全不休假的情況下,平均一個案件從分案到結案只分配到3個小時(含閱卷、批進行單、查實務見解、開所有的庭、撰寫結案書類)。
如果撰寫書類需要花1小時,調查其他資料及實務見解花1小時,剩下的1小時要問完所有的被告、證人,那麼一個檢察官還有多少時間傾聽雙方陳述案情?此外,檢察官還負有到社區進行法治教育的義務。她若想讓當事人暢所欲言、想將結案書類寫得鉅細靡遺,就得無薪、無止盡地加班。
但再怎麼加班,一天終究只有24小時。然後,她聽說最近有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心中無奈地嘆口氣,心裡想著,如果該會議能夠讓一人一天有48小時,或許才有成功的可能性吧。
- 作者為橋頭地檢署檢察官。
-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