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如果在台灣當官
中時快評
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收受不當利益,遭法官裁定收押,正等待法院判刑。檢視曾蔭權被控的「罪行」,再回頭看看台灣政治人物的行為及廉政肅貪的法制,我們可以很直當的說,曾蔭權活在香港,實在太辛苦了。他如果在台灣當官,這些所謂不當行為,不算什麼,絕對坐不了牢。
根據香港廉政公署的聲明,曾蔭權被控的罪名都是屬於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或是利益衝突的範疇。廉政公署指控曾蔭權作為行政長官,曾多次接受商人豪華遊艇招待、宴飲等,批准廠商申請案及頒贈榮譽勳章時,未申報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從台灣廉政肅貪的眼光看,曾蔭權花錢向建築商租用深圳的住宅,準備退職後居住,或者提議及決定頒授榮譽勳章給裝潢設計師,在台灣並沒有違反任何法條。
曾蔭權這些行為,在香港會讓他關押入監,在台灣則能悠遊自得,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兩地廉政法治的差異。台灣曾在1993年制定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完成陽光法案首項立法,2001年立法院在陳水扁貪瀆案衝擊下,曾一度研議參酌香港廉政公署法制,通過其他陽光法案,但因為朝野政黨、立法院各有顧忌,造成陽光法案光照不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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