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別逼台灣大學「秀下限」2017-02-27 02:15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此次的論文造假事件前後跨越十年,而特別委員會所調查的,是論文寫作的學術倫理:究竟有沒造假?哪些人應該為造假的論文負責?委員會似認為,從論文寫作的證據上看,只要某教授確實參與了研究過程的最低門檻比例,而他確實未明知造假卻同意在論文上掛名發表,那麼該作者就不算造假的共犯,當然也就沒有辭職的必要。但是,事情真的這麼簡單嗎?顯然不是。
論文造假既然長達十年,那麼呵護、縱容、督導論文造假單位的行政長官,該不該負責?讓我們舉幾個例子幫大家回憶一下:桃園機場航管中控中心人員在上班時辦趴喝酒,難道只有參與趴會的人員該受懲,行政督導都沒有責任?某大學實驗室發生男女學生在實驗室內的複雜關係,最後竟以實驗用酸液殺人毀屍,校園管理凌亂至斯,難道只有實驗室的指導教授有責任?遊覽車發生重大車禍,造成數十人死傷,如果責任全在司機與領班或遊覽公司,那麼觀光局長乃至交通部長承擔的又是什麼責任?
從處理的程序看,台大的態度一開始就充滿了陰沉的算計。「特別委員會」處理的是「倫理」,當然是指造假事件的「學術倫理」。從這個角度切入,誠如楊泮池事前所切割的:除非能證明「楊教授」蓄意造假,否則「楊教授」當然沒有責任,就立於不敗之地。同理,台大「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的是「教授」的新聘續聘解聘審議,職掌內容從不包括解聘「校長」或其他行政主管;因此,這個「解聘小教授、不碰大校長」的結論,幾乎是在設立倫理委員會、由兼校評會主席之副校長主辦此案之時,即已預先設定。於是,今天的結論又何足為奇?
縱觀事情發展迄今幾個月的社會輿論,幾乎不曾有任何人指控楊泮池校長涉入造假,或指責他的「學術倫理」。社會關注的,是楊泮池「教授」身兼醫學院「院長」與台大「校長」這十幾年間,他對造假案應該承擔的「責任倫理」與「行政倫理」。
郭明良與楊泮池是什麼關係?郭教授非僅在楊泮池擔任院長及校長所轄的實驗室做(假)研究,更是楊所提攜的生命科學院院長與國科會生物處長,郭明良赴德州安德生癌症中心深造也是楊所推薦。數年前,楊泮池更擔任郭明良競逐包括中研院院士在內等諸多重大榮譽的主要提名人。這兩人包庇唇齒的關係綿密至斯,當郭明良團隊的假論文對醫學院、對台大、對台灣造成這麼大的傷害,難道我們只能按照台大寫好的切割劇本去走?若是如此,那真是台灣學術界的悲哀。
追究研究倫理,是特別委員會與教評會的權責;但是,追究行政倫理與責任倫理,卻是上級機關、社會和輿論的事。台大在大學自治的法律保障下,幾乎沒有「上級」機關,而以教育部長的學術認知,楊泮池又與陳建仁是共同作者的關係看,也難以期待。我們唯一能夠呼籲的,就是台灣的學術界、公民社會,能夠共同對此事發聲,為台灣留下一塊相對純淨的學術土壤。
我們也要提醒楊泮池:既然特別委員會已還了你研究倫理的清白,那麼,現在是承擔行政與責任倫理的時候了。台灣現在許多事情都要死皮賴臉到不得已,才勉強修正方向,是之謂「秀下限」。我們希望楊教授有智慧,不要大家看到台灣大學校長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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