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其中稱之「同人」角色,係屬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針對動漫展之角色而以真人扮演,則由於著作權保護者,係著作 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之抄襲,故就該動漫及布袋戲為相同之裝扮、造型者,因僅係造型、裝扮等觀念之相同,尚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
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來函所稱之「同人」角色(布袋戲與動漫等角色
),係屬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敘明。
二、惟如就您所詢,針對動漫展之角色而以真人扮演,例如真人穿扮成同
人角色之造型,則由於著作權保護者,係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之
抄襲,故就該動漫及布袋戲為相同之裝扮、造型者,因僅係造型、裝
扮等觀念之相同,尚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又如您以同人之真人裝扮
,另行以攝影、圖卡等製作屬於您的同人攝影物品或畫冊,該攝影物
品或畫冊,如具有創意,可能另行購成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與美
術著作,惟此為新的著作,與原先被扮演之角色尚無著作權之牽涉,
並予敘明。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
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來函所稱之「同人」角色(布袋戲與動漫等角色
),係屬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敘明。
二、惟如就您所詢,針對動漫展之角色而以真人扮演,例如真人穿扮成同
人角色之造型,則由於著作權保護者,係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之
抄襲,故就該動漫及布袋戲為相同之裝扮、造型者,因僅係造型、裝
扮等觀念之相同,尚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又如您以同人之真人裝扮
,另行以攝影、圖卡等製作屬於您的同人攝影物品或畫冊,該攝影物
品或畫冊,如具有創意,可能另行購成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與美
術著作,惟此為新的著作,與原先被扮演之角色尚無著作權之牽涉,
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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