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與有過失」,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項規定目的在謀
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
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職
權。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行為助成損害發生或擴大,就結果
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項規定目的在謀
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
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職
權。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行為助成損害發生或擴大,就結果
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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