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平議公平會否決燁聯、唐榮結合案
國內不銹鋼大廠燁聯公司計畫取得競爭業者唐榮34%以上股權,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向公平會申請結合許可,日昨經公平會委員會議作成不予許可的決定。對此相關業者強烈反彈,義联集團董事長林義守公開表示「無法理解」,並認為公平會的裁決違反全球大鋼廠都在進行整併的潮流。
公平會在全球金融海嘯肆虐、世界經濟景氣衰退的陰霾依然籠罩的此時此刻,作成這項看來「不識時務」的裁決,會引發業界的不滿、質疑,實可理解。首先,隨著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各國產業因應國際競爭壓力,確實早已展開同業整合的行動,不僅國內、還包括跨國企業之間的併購。即以鋼鐵業為例,包括日本川崎製鐵和神戶製鋼、中國寶鋼、歐洲米塔爾和阿賽洛、德國德森克魯伯等大鋼廠,都已積極展開整併作業。相較之下,燁聯、唐榮只不過是『小蝦米』,實無阻止兩者結合之理。
其次,燁聯、唐榮之間的整合,明顯將可產生極大的「綜效」,包括原料採購成本的節省,以及產品線的組合、擴充,都可發揮更大的規模經濟效益。從業者角度,公平會不該漠視本案的正面因素。
此外,不銹鋼屬自由開放市場,中、下游業者隨時可以由國外採購。因此即使燁聯與唐榮結合之後,並未具備價格的壟斷權,需要使用不銹鋼作為生產原料的下游廠商,仍可隨時自海外進口,更何況國內還有另一競爭同業華新卡本特,可供購買客戶選擇。
以上三點,是當事人燁聯堅持『結合有理』最主要根據。但從公平會的決議看來,顯然業者與政府之間的看法南轅北轍。 公平會否決所持主要理由是:
第一,不銹鋼產業雖為全球化市場,相關產品屬國際性流通商品,價格亦隨國際行情波動,惟依調查結果,進口仍有地緣因素之考量,且深受交期較長、國際行情波動、匯兌風險、進口料源不穩定及品質不易掌握等因素的影響,而本案結合後,國內市場占有率已達二分之一以上,兩家公司彼此間之競爭壓力將有所消減,單方面調整商品價格之原有顧慮減少,對商品價格提高更具影響力,進而可能導致一致性價格或聯合提高價格之共同效果。
第二,燁聯、唐榮的結合雖有助降低成本,擴張經營規模,提升國際競爭力,但國內公司整併結果,倘下游業者進口受阻,則國內市場集中及結合事業市場占有率之增加,將對中下游產業造成影響,且降低國內市場競爭效能。
第三,不銹鋼產業生產技術雖已相當成熟,但因建廠期間及熱軋機、冷軋機之投資成本,仍非一般產業能輕易轉換,潛在競爭者參進可能性與及時性極低,且燁聯、唐榮原本市場占有率分居第一、第二,結合後相互間牽制力量削弱,彼此競爭程度降低,市場機能受到嚴重壓抑。
公平會依據上述判斷,作成該案『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的結論,從而決定禁止其結合。不論公平會所持理由是否充分,當事人是否服氣,此決議既已作成,燁聯只有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程序,尋求翻案的機會。在公平會不予許可的情形下,目前已進行的增加持股或爭取唐榮董監席次達可實質控制經營權的相關動作,都應停止。公平會依法可以採取行政罰鍰甚至勒令歇業的手段,處分違法業者,正派經營者自是『好漢不吃眼前虧』。
我們深入瞭解公平會最近幾年審理結合許可案件的態度,事實上尚能維持一致性,而禁止結合的案件也極少,民國92年至95年均掛0,96年 1件,去年及今年均只有2件。之前被公平會禁止結合的案件,包括統一公司入主維力企業(速食麵廠商),以及好樂迪擬吸收合併錢櫃,都是基於合併前市占率分屬一、二名,合併後市占率超過二分之一,嚴重不利競爭機能而加以禁止。其中好樂迪案還經行政院訴願會兩度撤銷原處分,但因後來當事人均未能提出足夠理由化解公平會疑慮,上個月還遭到三度不予許可。
和其他案件比較,燁聯與唐榮之間的結合,似具較高國際市場競爭的特質,是否適合和以本地市場為主要經營範圍的其他行業相提並論,應該尚有值得斟酌的空間。我們建議公平會今後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亦能從較寬闊的格局,由提升國內業者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著眼,作出更加務實、合理、衡平的裁定。
國內不銹鋼大廠燁聯公司計畫取得競爭業者唐榮34%以上股權,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向公平會申請結合許可,日昨經公平會委員會議作成不予許可的決定。對此相關業者強烈反彈,義联集團董事長林義守公開表示「無法理解」,並認為公平會的裁決違反全球大鋼廠都在進行整併的潮流。
公平會在全球金融海嘯肆虐、世界經濟景氣衰退的陰霾依然籠罩的此時此刻,作成這項看來「不識時務」的裁決,會引發業界的不滿、質疑,實可理解。首先,隨著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各國產業因應國際競爭壓力,確實早已展開同業整合的行動,不僅國內、還包括跨國企業之間的併購。即以鋼鐵業為例,包括日本川崎製鐵和神戶製鋼、中國寶鋼、歐洲米塔爾和阿賽洛、德國德森克魯伯等大鋼廠,都已積極展開整併作業。相較之下,燁聯、唐榮只不過是『小蝦米』,實無阻止兩者結合之理。
其次,燁聯、唐榮之間的整合,明顯將可產生極大的「綜效」,包括原料採購成本的節省,以及產品線的組合、擴充,都可發揮更大的規模經濟效益。從業者角度,公平會不該漠視本案的正面因素。
此外,不銹鋼屬自由開放市場,中、下游業者隨時可以由國外採購。因此即使燁聯與唐榮結合之後,並未具備價格的壟斷權,需要使用不銹鋼作為生產原料的下游廠商,仍可隨時自海外進口,更何況國內還有另一競爭同業華新卡本特,可供購買客戶選擇。
以上三點,是當事人燁聯堅持『結合有理』最主要根據。但從公平會的決議看來,顯然業者與政府之間的看法南轅北轍。 公平會否決所持主要理由是:
第一,不銹鋼產業雖為全球化市場,相關產品屬國際性流通商品,價格亦隨國際行情波動,惟依調查結果,進口仍有地緣因素之考量,且深受交期較長、國際行情波動、匯兌風險、進口料源不穩定及品質不易掌握等因素的影響,而本案結合後,國內市場占有率已達二分之一以上,兩家公司彼此間之競爭壓力將有所消減,單方面調整商品價格之原有顧慮減少,對商品價格提高更具影響力,進而可能導致一致性價格或聯合提高價格之共同效果。
第二,燁聯、唐榮的結合雖有助降低成本,擴張經營規模,提升國際競爭力,但國內公司整併結果,倘下游業者進口受阻,則國內市場集中及結合事業市場占有率之增加,將對中下游產業造成影響,且降低國內市場競爭效能。
第三,不銹鋼產業生產技術雖已相當成熟,但因建廠期間及熱軋機、冷軋機之投資成本,仍非一般產業能輕易轉換,潛在競爭者參進可能性與及時性極低,且燁聯、唐榮原本市場占有率分居第一、第二,結合後相互間牽制力量削弱,彼此競爭程度降低,市場機能受到嚴重壓抑。
公平會依據上述判斷,作成該案『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的結論,從而決定禁止其結合。不論公平會所持理由是否充分,當事人是否服氣,此決議既已作成,燁聯只有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程序,尋求翻案的機會。在公平會不予許可的情形下,目前已進行的增加持股或爭取唐榮董監席次達可實質控制經營權的相關動作,都應停止。公平會依法可以採取行政罰鍰甚至勒令歇業的手段,處分違法業者,正派經營者自是『好漢不吃眼前虧』。
我們深入瞭解公平會最近幾年審理結合許可案件的態度,事實上尚能維持一致性,而禁止結合的案件也極少,民國92年至95年均掛0,96年 1件,去年及今年均只有2件。之前被公平會禁止結合的案件,包括統一公司入主維力企業(速食麵廠商),以及好樂迪擬吸收合併錢櫃,都是基於合併前市占率分屬一、二名,合併後市占率超過二分之一,嚴重不利競爭機能而加以禁止。其中好樂迪案還經行政院訴願會兩度撤銷原處分,但因後來當事人均未能提出足夠理由化解公平會疑慮,上個月還遭到三度不予許可。
和其他案件比較,燁聯與唐榮之間的結合,似具較高國際市場競爭的特質,是否適合和以本地市場為主要經營範圍的其他行業相提並論,應該尚有值得斟酌的空間。我們建議公平會今後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亦能從較寬闊的格局,由提升國內業者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著眼,作出更加務實、合理、衡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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