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及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規定,裁處
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
被告以本件有勘查紀錄、警訊筆錄及現場照片,客觀上認原告未經許可採
取土石之違章事實明確,而未予原告陳述意見機會逕予裁罰。並無違反行
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03 條前段等依法
行政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規定。因此,原告違章行為,被告各裁處原
告最低罰新臺幣一百萬元,並禁止繼續採取土石,並不得將已採取土石外
運,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
被告以本件有勘查紀錄、警訊筆錄及現場照片,客觀上認原告未經許可採
取土石之違章事實明確,而未予原告陳述意見機會逕予裁罰。並無違反行
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03 條前段等依法
行政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規定。因此,原告違章行為,被告各裁處原
告最低罰新臺幣一百萬元,並禁止繼續採取土石,並不得將已採取土石外
運,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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