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 GPS妨害秘密? 法界:應違反監察通訊
法源編輯室 / 2009-05-14
徵信業者受僱於人妻之託,調查丈夫外遇事件,在丈夫的重型機車上偷裝GPS衛星追蹤器,雖然並沒有錄音、錄影,但檢方還是認為有妨害當事人隱私的問題,法官也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判處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
法官指出,實務上徵信業者常常因受人之託,要找尋抓姦的證據,但抓姦也必須使用合法的方式,可以跟監,但不能私下偷裝衛星追蹤器,甚至偷拍等等;承辦的檢察官也說,一般人如果不是公眾人物,出門活動都享有隱私權,雖然業者沒有對被害人錄影或錄音,也一樣構成妨害秘密。
有徵信業者認為,偷拍、裝GPS都是他們慣用的方式,但之前也曾有過檢方認為,妻子懷疑先生外遇才裝設器具,屬於有理範圍,所以沒有起訴;法界人士指出,即便在妨害秘密上屬有故行為,但非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護對象;依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可知,配偶一方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端難過,難以忍受,是有外遇一方必極力隱藏,此雖在道德上是可非難性,但在保護隱私權之立法意旨,並未排除此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是縱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對象。
法源編輯室 / 2009-05-14
徵信業者受僱於人妻之託,調查丈夫外遇事件,在丈夫的重型機車上偷裝GPS衛星追蹤器,雖然並沒有錄音、錄影,但檢方還是認為有妨害當事人隱私的問題,法官也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判處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
法官指出,實務上徵信業者常常因受人之託,要找尋抓姦的證據,但抓姦也必須使用合法的方式,可以跟監,但不能私下偷裝衛星追蹤器,甚至偷拍等等;承辦的檢察官也說,一般人如果不是公眾人物,出門活動都享有隱私權,雖然業者沒有對被害人錄影或錄音,也一樣構成妨害秘密。
有徵信業者認為,偷拍、裝GPS都是他們慣用的方式,但之前也曾有過檢方認為,妻子懷疑先生外遇才裝設器具,屬於有理範圍,所以沒有起訴;法界人士指出,即便在妨害秘密上屬有故行為,但非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護對象;依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可知,配偶一方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端難過,難以忍受,是有外遇一方必極力隱藏,此雖在道德上是可非難性,但在保護隱私權之立法意旨,並未排除此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是縱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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