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益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授益處分而
有遭受侵害之可能者,應認具有提起撤銷訴訟之權能。上訴人認被上訴人
辦理系爭登記違法,並於申請書內敘明其時效取得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
被上訴人為系爭登記而受影響等語,經被上訴人以書函函覆。上訴人不服
,繕具訴願書提起訴願,主張系爭二登記侵害其權益,具有撤銷訴訟權能
,循序經訴願程序,提起撤銷訴訟,訴請撤銷系爭二登記,程序上並無不
合,具備實體判決要件。又上訴人尚有請求被上訴人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塗銷系爭二登記,併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程序雖從程序上不予受理,惟因系爭二登記屬「羈束處分」,及被上
訴人未准上訴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請求亦
為「羈束處分」,均非「裁量處分」,僅生處分是否適法問題,而無其裁
量是否適當應由訴願機關負責審查問題,行政法院不須將訴願決定撤銷發
回。
有遭受侵害之可能者,應認具有提起撤銷訴訟之權能。上訴人認被上訴人
辦理系爭登記違法,並於申請書內敘明其時效取得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
被上訴人為系爭登記而受影響等語,經被上訴人以書函函覆。上訴人不服
,繕具訴願書提起訴願,主張系爭二登記侵害其權益,具有撤銷訴訟權能
,循序經訴願程序,提起撤銷訴訟,訴請撤銷系爭二登記,程序上並無不
合,具備實體判決要件。又上訴人尚有請求被上訴人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塗銷系爭二登記,併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程序雖從程序上不予受理,惟因系爭二登記屬「羈束處分」,及被上
訴人未准上訴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請求亦
為「羈束處分」,均非「裁量處分」,僅生處分是否適法問題,而無其裁
量是否適當應由訴願機關負責審查問題,行政法院不須將訴願決定撤銷發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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