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係被告之指導學生,論文提綱觀念或內容可能係得自被告之指導
,或經被告指示閱讀相關文獻而獲得之知識,則原告之著作主要係經被告
之指導,或是沿用被告先前論著之文獻,對於是否構成無實質近似之質與
量之判斷,自須採取比較嚴格之標準,即被告論文與原告使用相同文字之
文句必須有較高之原創性,如原創性甚低,相同文字之數量必須提高。否
則,指導學生於加引註之情形下,可引用指導教授原創性甚高之文章,而
指導授教卻不能引用指導學生引用指導教授原創性甚高之文章所寫成原創
性甚低之文句,顯然違反著作權法保護創作之原意。
,或經被告指示閱讀相關文獻而獲得之知識,則原告之著作主要係經被告
之指導,或是沿用被告先前論著之文獻,對於是否構成無實質近似之質與
量之判斷,自須採取比較嚴格之標準,即被告論文與原告使用相同文字之
文句必須有較高之原創性,如原創性甚低,相同文字之數量必須提高。否
則,指導學生於加引註之情形下,可引用指導教授原創性甚高之文章,而
指導授教卻不能引用指導學生引用指導教授原創性甚高之文章所寫成原創
性甚低之文句,顯然違反著作權法保護創作之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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