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
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
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而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
定。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
此,解釋行政契約,原須探求當事人爭議,除非契約文字已明確表示當事
人之真意而無須別事探求者,事實審法院即應依職權以過去之事實及其他
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解釋契約,方不因拘泥於契約之文字,致失當
事人之真意。
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
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
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而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
定。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
此,解釋行政契約,原須探求當事人爭議,除非契約文字已明確表示當事
人之真意而無須別事探求者,事實審法院即應依職權以過去之事實及其他
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解釋契約,方不因拘泥於契約之文字,致失當
事人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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