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都更實在 2012-05-27 01:09 中國時報 【漢寶德】 台北市士林文林苑王家拆屋的風波,過了一段時日,政府也表示要在短時間內檢討都市更新條例。下一步怎麼做呢?大家應該心平氣和地思考一下都更的問題。
幾年前,乍聽政府在推動都市更新,頗感訝異。台灣有實施都更必要嗎?
我在六○年代曾服務於波士頓的再發展局,對美國的都更略有所知。二次大戰後的美國,產生了都市衰退問題。因為小汽車成為中產市民的交通工具,促使他們向市郊的獨棟住宅區移動,遺棄了市中心附近的公寓,擁入了大批貧民進住。這就出現了貧民窟的問題。都市衰退是指低收入或無工作的民眾,無力維護居住環境品質,青少年問題也隨之而生,成為不安全的區域。為此,市政府不能不採取若干行動,以恢復市區的生機。
以我的了解,台灣的都市並沒有這種情形。我們的都市確實有些髒亂,違章建築隨處可見,但都市的生命力是強盛的;市中心附近的地價不斷上揚,房價不斷上漲。我們的環境品質不佳是市民生活品味不足所致。當然,市區內確實也有些高齡的建築,但在三十年前建成的公寓,只要施工正常,在安全上並無問題。並不是都更的理由。
那麼台灣都市環境髒亂,居位單元較小的問題要不要解決,又怎麼解決呢?嚴格說來,只要都市的生命力不減,這個問題政府是沒有必要插手的。市區的房價高,雖然老舊些,他們不願離開,不是不能,而是不願,政府何必管此閒事?這表示市民安於目前的生活方式。如果政府覺得有幫助他們改善環境的責任,不妨來一個建築更新計畫。在國家富裕之後,新市區的嶄新面貌,也許會引起老市區居民的興趣,有了改善居住環境的願望。這時候政府應做的不是都市更新,而是訂定獎勵辦法,鼓勵老市區的居民自動設法提升建築品質,拆除再建也好,外表整容也好,都可以在都市計畫的架構之內完成。
都市更新與我所說的建築更新有何不同?差別在規模,在執行的方法。都市更新至少是以都市街廓的規模為單位,這就牽扯到很多公共建設的問題,當然也必須得到相當多住戶的同意,涉及到的經費龐大,由誰來籌措?做這件事是政府自找的麻煩。由於計畫規模大,不得不把大型建設公司引進來,在公權力幫助下完成。這就構成合法的官、商合作的計畫。
如果是小規模的建築更新,則以一棟建築為單位,或鄰近建築合作為之,一切是看住戶的意見,由住戶主導。政府的獎勵,如容積率,可以交換小型建設公司的幫助。這樣做不會破壞原有的社區結構,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只是逐漸提升居住水準,刷新都市面貌。持之以恒,也許可以把台灣的大城市變成世界級的居住環境。
都市大規模的更新是很難成功的。美國早期的更新,很幼稚的稱為「貧民窟消除」,受到社會人士的批評,才改稱為都市更新,仍然被指太過形式主義,後來才改稱與都市計畫作用相近的「再發展」計劃。即使如此,涉及社會公義的問題仍極難擺平。好心為貧民建國民住宅,破壞了都市紋理,仍被指為高密度貧民窟,甚至有非拆除不可的情形。社會問題用建築解決是不可能的。
台灣的都更計劃,由於以建設公司營利動機為發動力,圈定更新範圍時,並沒有真正考慮到都市的機能與公共利益。因此一旦有不願搬遷的釘子戶,很難以法理來說服。如果要修改都更條例,如果不願縮小更新單位的規模,就要回歸立法宗旨,以都市全體市民的利益為目標。如果都市計畫單位無法提出再開發的公共價值,就沒有通過計畫來強制執行的法理基礎。(作者為建築學者)
幾年前,乍聽政府在推動都市更新,頗感訝異。台灣有實施都更必要嗎?
我在六○年代曾服務於波士頓的再發展局,對美國的都更略有所知。二次大戰後的美國,產生了都市衰退問題。因為小汽車成為中產市民的交通工具,促使他們向市郊的獨棟住宅區移動,遺棄了市中心附近的公寓,擁入了大批貧民進住。這就出現了貧民窟的問題。都市衰退是指低收入或無工作的民眾,無力維護居住環境品質,青少年問題也隨之而生,成為不安全的區域。為此,市政府不能不採取若干行動,以恢復市區的生機。
以我的了解,台灣的都市並沒有這種情形。我們的都市確實有些髒亂,違章建築隨處可見,但都市的生命力是強盛的;市中心附近的地價不斷上揚,房價不斷上漲。我們的環境品質不佳是市民生活品味不足所致。當然,市區內確實也有些高齡的建築,但在三十年前建成的公寓,只要施工正常,在安全上並無問題。並不是都更的理由。
那麼台灣都市環境髒亂,居位單元較小的問題要不要解決,又怎麼解決呢?嚴格說來,只要都市的生命力不減,這個問題政府是沒有必要插手的。市區的房價高,雖然老舊些,他們不願離開,不是不能,而是不願,政府何必管此閒事?這表示市民安於目前的生活方式。如果政府覺得有幫助他們改善環境的責任,不妨來一個建築更新計畫。在國家富裕之後,新市區的嶄新面貌,也許會引起老市區居民的興趣,有了改善居住環境的願望。這時候政府應做的不是都市更新,而是訂定獎勵辦法,鼓勵老市區的居民自動設法提升建築品質,拆除再建也好,外表整容也好,都可以在都市計畫的架構之內完成。
都市更新與我所說的建築更新有何不同?差別在規模,在執行的方法。都市更新至少是以都市街廓的規模為單位,這就牽扯到很多公共建設的問題,當然也必須得到相當多住戶的同意,涉及到的經費龐大,由誰來籌措?做這件事是政府自找的麻煩。由於計畫規模大,不得不把大型建設公司引進來,在公權力幫助下完成。這就構成合法的官、商合作的計畫。
如果是小規模的建築更新,則以一棟建築為單位,或鄰近建築合作為之,一切是看住戶的意見,由住戶主導。政府的獎勵,如容積率,可以交換小型建設公司的幫助。這樣做不會破壞原有的社區結構,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只是逐漸提升居住水準,刷新都市面貌。持之以恒,也許可以把台灣的大城市變成世界級的居住環境。
都市大規模的更新是很難成功的。美國早期的更新,很幼稚的稱為「貧民窟消除」,受到社會人士的批評,才改稱為都市更新,仍然被指太過形式主義,後來才改稱與都市計畫作用相近的「再發展」計劃。即使如此,涉及社會公義的問題仍極難擺平。好心為貧民建國民住宅,破壞了都市紋理,仍被指為高密度貧民窟,甚至有非拆除不可的情形。社會問題用建築解決是不可能的。
台灣的都更計劃,由於以建設公司營利動機為發動力,圈定更新範圍時,並沒有真正考慮到都市的機能與公共利益。因此一旦有不願搬遷的釘子戶,很難以法理來說服。如果要修改都更條例,如果不願縮小更新單位的規模,就要回歸立法宗旨,以都市全體市民的利益為目標。如果都市計畫單位無法提出再開發的公共價值,就沒有通過計畫來強制執行的法理基礎。(作者為建築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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