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批:世界「奇聞」中國時報涉及擄人勒贖案,被判過八次死刑的徐自強,將帶著人犯的身分回到社會;法界痛批,司法無能,竟讓曾被死刑定讞的要犯,在街上趴趴走,真是世界「奇聞」!法學教授陳長文沉痛地指出,一、二審若因循苟且,就犯罪事實認定上,無法「妥善」調查,難保不會再有第二件「徐案」發生。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探究徐自強案纏訟十六年,遲遲無法定讞的主因,就在於法官對事實認定的爭議。本案從一審到二審,對於徐自強到底有沒有參加擄人撕票,沒有調查清楚,僅憑著同案共犯的自白,就草率審結,實在是「荒唐」。
高院更一審到更五審,事後要補強證據,卻發現「人事已非」,該提出讓徐定罪的跡證,早已滅失,又不敢貿然改判,落得被批評輕縱,只能自圓其說,以心證斷案。
大法官會議釋字五八二號解釋,打了各審法官一個耳光,大法官認為法院審理過程中,沒有讓徐交互詰問共犯,就以同案被告的自白定罪,根本就是違憲。但在更六審,被判死刑定讞的共犯,卻拒絕再具實陳述犯行,徐仍被判處死刑。
直至更七審後,法院認為無法有積極證據證明徐自強殺人,改依擄人勒贖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法界直言,這種審判品質,難怪會讓一個人犯,因司法延宕而受惠於速審法,大搖大擺地走出看守所。
陳長文律師說,速審法的規定,是要讓法官以「戒慎恐懼」的態度妥善審判,一審時就應把事實搞清楚,不要案件上訴到二審、三審,證據資料漏東漏西,案件一再發回更審,懸而未決,影響到被告權益,若因此逾羈押上限,讓人犯獲釋,對被害人情何以堪!
陳長文說,速審法是一項規定,要求法院要集中審理,在最快的時間內,將卷證資料調查完畢,做出判決。而不是讓法官一再地怠忽職守,讓人犯因此獲釋,享受法律的空窗期。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探究徐自強案纏訟十六年,遲遲無法定讞的主因,就在於法官對事實認定的爭議。本案從一審到二審,對於徐自強到底有沒有參加擄人撕票,沒有調查清楚,僅憑著同案共犯的自白,就草率審結,實在是「荒唐」。
高院更一審到更五審,事後要補強證據,卻發現「人事已非」,該提出讓徐定罪的跡證,早已滅失,又不敢貿然改判,落得被批評輕縱,只能自圓其說,以心證斷案。
大法官會議釋字五八二號解釋,打了各審法官一個耳光,大法官認為法院審理過程中,沒有讓徐交互詰問共犯,就以同案被告的自白定罪,根本就是違憲。但在更六審,被判死刑定讞的共犯,卻拒絕再具實陳述犯行,徐仍被判處死刑。
直至更七審後,法院認為無法有積極證據證明徐自強殺人,改依擄人勒贖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法界直言,這種審判品質,難怪會讓一個人犯,因司法延宕而受惠於速審法,大搖大擺地走出看守所。
陳長文律師說,速審法的規定,是要讓法官以「戒慎恐懼」的態度妥善審判,一審時就應把事實搞清楚,不要案件上訴到二審、三審,證據資料漏東漏西,案件一再發回更審,懸而未決,影響到被告權益,若因此逾羈押上限,讓人犯獲釋,對被害人情何以堪!
陳長文說,速審法是一項規定,要求法院要集中審理,在最快的時間內,將卷證資料調查完畢,做出判決。而不是讓法官一再地怠忽職守,讓人犯因此獲釋,享受法律的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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