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改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法源編輯室/ 2012-05-14 內政部地政司長十二日表示,內政部研擬修正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修正草案,已進入預告修正階段,待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後公布施行,該草案第1點第1款將目前仲介收取服務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改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
根據內政部八十九年公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1點以來,許多仲介業者已形成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百分之四、買方收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服務費的不成文行規。不過,業者於收取服務報酬時,往往未考量不同地區房價差異及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的差別,導致業者在房價高漲地區,服務成本並未驟增的情況下,仍收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的服務費,有民眾認為不合理。經多次開會研商,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1點第1款修正草案,改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
若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實際成交價金若逾二千萬元至六千萬元部分,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五;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若逾六千萬元,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四。至於租賃案件則是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一個半月的租金。
內政部地政司長並表示,由於監察院認為現行仲介服務費收取方式不合理,主張應採累退式,內政部於經邀仲介業等團體開會研商後,取得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的共識。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違反者,其已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根據內政部八十九年公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1點以來,許多仲介業者已形成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百分之四、買方收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服務費的不成文行規。不過,業者於收取服務報酬時,往往未考量不同地區房價差異及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的差別,導致業者在房價高漲地區,服務成本並未驟增的情況下,仍收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的服務費,有民眾認為不合理。經多次開會研商,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1點第1款修正草案,改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
若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實際成交價金若逾二千萬元至六千萬元部分,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五;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若逾六千萬元,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四。至於租賃案件則是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一個半月的租金。
內政部地政司長並表示,由於監察院認為現行仲介服務費收取方式不合理,主張應採累退式,內政部於經邀仲介業等團體開會研商後,取得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的共識。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違反者,其已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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