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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際人權接個鬼

 2012-05-23 00:40 中國時報
【張升星】  司法院開記者會,宣傳全球獨創的「速審法」施行績效良好,具體證據則是有一○七名被告因「速審法」而減刑。搞了半天,原來「速審法」就是要讓被告減刑,這樣就叫「司法改革」?

「速審法」違背法理的條文,不可勝數,但最扯的就是:只要案件拖延八年未結,就能符合減刑要件,法官可以審酌替被告減刑。這種荒謬絕倫的規定,連北韓的法律都找不到,只有台灣的司法院自吹自擂,丟人現眼!

道理很簡單,由於司法資源有限,世界各國的刑事法制,都會根據司法審判的繁雜程度而區別其法律效果。例如起訴之後被告坦承犯行、轉任汙點證人或者選擇認罪協商等,因為具有節省司法資源的正面效益,所以被告可能獲得輕判,以啟自新;但是如果被告否認犯行,窮盡訴訟攻防的法律抗辯,一旦審判結果認定罪證確鑿,法院必然量處重刑,以懲刁頑。唯有如此,才能鼓勵悛悔坦承,遏止投機卸責。

但是司法院的「速審法」卻反其道而行,對於恣意抗辯但是判決有罪的被告,只要拖延八年未結,不但不會重判,還能享受減刑優惠。這種鼓勵訴訟拖延的法律,卻敢掛羊頭賣狗肉的叫做「速審法」,能奈他何?就以司法院沾沾自喜的一○七名減刑被告來說,既然最後被判有罪確定,法律評價上當然應該對其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予以重懲,不是嗎?但是司法院卻認為被告的「速審權」遭受侵害,應該減刑。既然如此,那麼敢問是「誰」侵害被告的「速審權」呢?不就是員額膨脹,專門撤銷發回的最高法院法官嗎?如果訴訟拖延不可歸責於被告,那麼造成訴訟拖延的司法元凶,不該問責非難嗎?

先放任最高法院反覆發回,侵害被告的「速審權」,最後再由他們替被告減刑,這種狗屁不通的法理,司法院卻說「速審法」符合《兩公約》並且和國際人權接軌。請問《兩公約》哪一條有這種規定?美國、日本、德國,哪個法治先進國家有這種「案件拖八年,被告可減刑,沒人要負責」的法律?與國際人權接軌?接個鬼啦!

最高法院習以為常的撤銷發回,利用「人為因素」創造「減刑事由」,把法院「程序」的遲延,當成被告「實體」減刑的藉口,令人髮指。尤其徵諸司法實務,能夠拖延八年未結的案件,涉案被告多係政商巨室、社會名流或是司法同僚。近日確定的味丹少東販毒案,最高法院「同一庭」竟然可以連續撤銷七次,長達七年也不讓案件確定;然後又在輿論壓力下,短短十四天就倉皇確定。色厲內荏,看破手腳。

最新的案例則是喧騰一時的「台開案」,最高法院為了犯罪所得是否超過一億元,屢屢指點江山,認為高院計算方法錯誤而三度撤銷發回。但是最高法院自己也說不出來到底要怎麼計算才對?只會撤銷發回。把「法學」問題搞成「數學」問題,然後像二楞子一樣雙手一攤,眼看案件即將拖滿八年,被告就能符合減刑條件,這叫「妥速審判」,你信不信?除了和稀泥的減刑規定之外,「速審法」把蘇建和案踢給下級審、把徐自強案踢給社會。就像國庫補貼油電價格的不公不義一樣,「速審法」就是慷社會公義之慨,補貼組織肥大、末梢麻痺的最高法院。

近日民調低迷的馬總統被抨擊「執政無能」,而最高法院製造的司法纏訟則是「執法無能」的最高展現。不過司法院覺得還不夠亂,所以繼續增員最高法院,然後端出「速審法」遮羞一番。

在這種是非顛倒的司法環境下執法,能夠不隨波逐流,「自我感覺良好」,其實也是一種驕傲!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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