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遊艇溺斃未符合契約事故 保險公司免賠
台北縣一對夫婦在民國九十五年一月間赴帛琉二度蜜月旅遊,不過在當地因遊艇翻覆溺斃,他們的父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不過訴訟中一審法院認為遊艇是旅行社承租包船,非雙方保險契約中公共運輸工具的承保範圍內,因此判決敗訴,而這個月二審法院也因同理由駁回上訴。
據了解,這對夫婦是以國內一家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旅行費用。出國度蜜月抵達帛琉後,搭乘當地交通船前往牛奶湖,但在途中翻船,導致夫妻二人皆罹難死亡。他們的父母以公共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保險申請理賠,請求給付保險金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但是保險公司以罹難者所乘的船非屬公共運輸工具為由,而拒絕理賠,雙方因此對步公堂。
依判決指出,案子最大的爭點在於夫婦倆所搭的船隻是否為保險契約約定的「公共運輸工具」,而落在承保範圍內。法院認為雙方保險契約約定的「公共運輸工具」,須符合三個要件,即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的公共運輸工具及商用客機,又該公共運輸工具須具有固定航線、固定場站、固定班次及固定費率應是固定班次,且須供不特定人購票乘坐之運輸工具。而「包船」方式無固定航班,與契約中公共運輸工具要件不符,因此不能認定為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
參照保險法第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保險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行為,而所訂的契約為保險契約。同法法第55條第3款、第131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保險事故的種類,而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責。因此,該對夫婦發生事故的船隻因不符合保險契約中的事故承保範圍,因此無法請求依該保險契約獲得理賠。
台北縣一對夫婦在民國九十五年一月間赴帛琉二度蜜月旅遊,不過在當地因遊艇翻覆溺斃,他們的父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不過訴訟中一審法院認為遊艇是旅行社承租包船,非雙方保險契約中公共運輸工具的承保範圍內,因此判決敗訴,而這個月二審法院也因同理由駁回上訴。
據了解,這對夫婦是以國內一家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旅行費用。出國度蜜月抵達帛琉後,搭乘當地交通船前往牛奶湖,但在途中翻船,導致夫妻二人皆罹難死亡。他們的父母以公共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保險申請理賠,請求給付保險金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但是保險公司以罹難者所乘的船非屬公共運輸工具為由,而拒絕理賠,雙方因此對步公堂。
依判決指出,案子最大的爭點在於夫婦倆所搭的船隻是否為保險契約約定的「公共運輸工具」,而落在承保範圍內。法院認為雙方保險契約約定的「公共運輸工具」,須符合三個要件,即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的公共運輸工具及商用客機,又該公共運輸工具須具有固定航線、固定場站、固定班次及固定費率應是固定班次,且須供不特定人購票乘坐之運輸工具。而「包船」方式無固定航班,與契約中公共運輸工具要件不符,因此不能認定為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
參照保險法第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保險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行為,而所訂的契約為保險契約。同法法第55條第3款、第131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保險事故的種類,而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責。因此,該對夫婦發生事故的船隻因不符合保險契約中的事故承保範圍,因此無法請求依該保險契約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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