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不撤守 個案正義 制度正義的起點
* 2009-06-15 * 中國時報 * 【■陳長文】
看到部分評論者批評馬英九以總統身分,對侯寬仁不實筆錄乙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筆者感慨,制度不成熟尚在其次,觀念不成熟才是法治最大的挑戰。
大家不妨想想,如果馬英九沒有總統身分,可不可以向法院就該案聲請交付審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為什麼,變成總統後的馬英九,就不可以了呢?這隱含一種「總統之尊」的封建迷信,而這種封建想像,就是法治的觀念待突破的一道關卡。或謂總統應關心制度的改革而不是個案。制度和個案何時變成了對立的兩個元素?制度的目的不就是實現個案正義嗎?而從歷史經驗來看,個案正義的落實,往往正是啟動制度進步的重要觸媒。
侯寬仁筆錄不實,牽動的不只是個案的筆錄不實,也非單一檢察官的筆錄不實,而是整個檢察體系與檢察制度缺乏約束檢察官「誠實製作筆錄」的機制。如果馬英九害怕批評,不敢聲請交付審判,在未窮盡該行的「法律程序」即縮手退卻,那麼,連個案正義都無法實現,如何給不肖檢察官當有的警惕,還奢談「制度改革」?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侯寬仁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馬英九,該罪名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不可謂不重。然而,以如此重罪起訴他人,侯寬仁用的是什麼樣的「嚴謹方法」呢?
當證人回答:「這我不清楚」,而筆錄上卻記成「是沒錯」;當證人回答:「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完全忘記了」,筆錄上都變成「是的」,並作為起訴的依據。如果大家印象還在,當時這些錄音與筆錄的比對在媒體呈現時,是多麼令人驚懼!
這不只引起社會批評,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即對侯寬仁起訴馬英九,作出「牽強附會,羅織罪名」的重話批評。而法官在判決書更罕見地以「實務上未見」、「擅自詮釋而曲解」作出嚴厲的指摘。如此嚴重案件,難到不應該透過交付審判的程序,追明其間真相與法律責任嗎?
而更重要的是,該案在當事人提出告訴後,檢察機關先後對侯寬仁作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所有的程序都在檢察官的「圈內」進行,實難不招致官官相護的質疑。這也是為什麼應該也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緣由,透過法院,是打破檢察官同僚相護的可能性,並釋清外界質疑的最好方法,也是促使檢察機關檢討改革的希望。
而這也點出了另一個制度問題:再議的權力應歸屬於那個機關?在侯寬仁筆錄不實案,馬英九是基於受害人的立場提出告訴,故而有「交付審判」,尋求檢察官以外機關的申訴機會。但其他的情形卻可能連這樣的救濟措施都不可得。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謝長廷特別費案中,侯寬仁對陳雨鑫的不起訴處分。
在陳雨鑫涉案情節部分,其使用他人發票的情形是明確的,其金額二萬餘元,在其他的貪瀆案件,這樣的金額也足以被訴,但檢察官卻以通常用在「微罪不舉」的「職權不起訴」,對陳雨鑫「網開一面」,這已明顯有濫權之虞。而這種「濫權不起訴」比濫權起訴更為嚴重,因為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續的司法審判程序無以發動,真相會被掩蓋,正義會受重傷。
馬英九不只針對侯寬仁筆錄不實提出「告訴」,也針對陳雨鑫案「告發」侯寬仁涉嫌濫權不起訴。但前者,馬英九可以基於告訴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後者,從不起訴到再議,卻完全是由檢察機關一手掌握,並沒有交付審判的設計。真要談「制度」,我們實該好好思考,在檢察機關官官相護的風氣下,是應將再議的審理之權移交給法院。
所謂民主,不會是要選民選出一個放棄伸張法律權利、基於鄉愿而對正義冷漠的總統。侯寬仁筆錄不實案,與其說是個案,不如說是縮影,是更多隱於其後濫權與筆錄不實黑幕的縮影。追明侯案真相並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是正義的起點,但如果連這個起點都不能跨出,所謂的制度建立,只是敷衍的謊言。(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 2009-06-15 * 中國時報 * 【■陳長文】
看到部分評論者批評馬英九以總統身分,對侯寬仁不實筆錄乙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筆者感慨,制度不成熟尚在其次,觀念不成熟才是法治最大的挑戰。
大家不妨想想,如果馬英九沒有總統身分,可不可以向法院就該案聲請交付審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為什麼,變成總統後的馬英九,就不可以了呢?這隱含一種「總統之尊」的封建迷信,而這種封建想像,就是法治的觀念待突破的一道關卡。或謂總統應關心制度的改革而不是個案。制度和個案何時變成了對立的兩個元素?制度的目的不就是實現個案正義嗎?而從歷史經驗來看,個案正義的落實,往往正是啟動制度進步的重要觸媒。
侯寬仁筆錄不實,牽動的不只是個案的筆錄不實,也非單一檢察官的筆錄不實,而是整個檢察體系與檢察制度缺乏約束檢察官「誠實製作筆錄」的機制。如果馬英九害怕批評,不敢聲請交付審判,在未窮盡該行的「法律程序」即縮手退卻,那麼,連個案正義都無法實現,如何給不肖檢察官當有的警惕,還奢談「制度改革」?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侯寬仁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馬英九,該罪名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不可謂不重。然而,以如此重罪起訴他人,侯寬仁用的是什麼樣的「嚴謹方法」呢?
當證人回答:「這我不清楚」,而筆錄上卻記成「是沒錯」;當證人回答:「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完全忘記了」,筆錄上都變成「是的」,並作為起訴的依據。如果大家印象還在,當時這些錄音與筆錄的比對在媒體呈現時,是多麼令人驚懼!
這不只引起社會批評,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即對侯寬仁起訴馬英九,作出「牽強附會,羅織罪名」的重話批評。而法官在判決書更罕見地以「實務上未見」、「擅自詮釋而曲解」作出嚴厲的指摘。如此嚴重案件,難到不應該透過交付審判的程序,追明其間真相與法律責任嗎?
而更重要的是,該案在當事人提出告訴後,檢察機關先後對侯寬仁作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所有的程序都在檢察官的「圈內」進行,實難不招致官官相護的質疑。這也是為什麼應該也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緣由,透過法院,是打破檢察官同僚相護的可能性,並釋清外界質疑的最好方法,也是促使檢察機關檢討改革的希望。
而這也點出了另一個制度問題:再議的權力應歸屬於那個機關?在侯寬仁筆錄不實案,馬英九是基於受害人的立場提出告訴,故而有「交付審判」,尋求檢察官以外機關的申訴機會。但其他的情形卻可能連這樣的救濟措施都不可得。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謝長廷特別費案中,侯寬仁對陳雨鑫的不起訴處分。
在陳雨鑫涉案情節部分,其使用他人發票的情形是明確的,其金額二萬餘元,在其他的貪瀆案件,這樣的金額也足以被訴,但檢察官卻以通常用在「微罪不舉」的「職權不起訴」,對陳雨鑫「網開一面」,這已明顯有濫權之虞。而這種「濫權不起訴」比濫權起訴更為嚴重,因為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續的司法審判程序無以發動,真相會被掩蓋,正義會受重傷。
馬英九不只針對侯寬仁筆錄不實提出「告訴」,也針對陳雨鑫案「告發」侯寬仁涉嫌濫權不起訴。但前者,馬英九可以基於告訴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後者,從不起訴到再議,卻完全是由檢察機關一手掌握,並沒有交付審判的設計。真要談「制度」,我們實該好好思考,在檢察機關官官相護的風氣下,是應將再議的審理之權移交給法院。
所謂民主,不會是要選民選出一個放棄伸張法律權利、基於鄉愿而對正義冷漠的總統。侯寬仁筆錄不實案,與其說是個案,不如說是縮影,是更多隱於其後濫權與筆錄不實黑幕的縮影。追明侯案真相並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是正義的起點,但如果連這個起點都不能跨出,所謂的制度建立,只是敷衍的謊言。(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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